《应对成长——高瑾律师带你走进80例新型家事案件》连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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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扶养的状态

夫妻之间依法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现实生活当中,只要一方因病或者经济原因不能正常担当家庭责任,承重的一方必然在生活当中有所反应,在夫妻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失衡的情况下,婚姻关系的维系存在客观风险乃至以离婚告终。扶养作为法律概念是清晰明确的,扶养义务的履行却是因人而异呈多样化的状态,其中的酸甜苦辣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作为局外人往往不免心头有一股莫名的悲凉。

案例一

          肾病妻子遭遗弃

【案情简介】

庄丽(化名),女,30岁,公司白领,与丈夫区强(化名)结婚两年,因两人均忙于职场打拼婚后无子女。不料庄丽在单位统一体检被查出患有肾病,随后身体日渐发生不良反应,区强刚开始还忙前忙后陪妻子看病治疗,但是不到半年就流露出厌烦情绪,庄丽心里有种难以言说的不祥之感。某日,区强在与庄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之后离家出走,居然半年都不回家,紧接着庄丽收到了区强寄过来的离婚协议。庄丽直接回应坚决不同意离婚,区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审理当中,双方各执己见,最终区强的诉讼请求依法被驳回。两年后,因区强已新觅女友,联系庄丽协商有关离婚事项。庄丽因身体每况愈下,对于离婚事宜万般纠结,无奈之际求助于律师。

【专业视点】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当中,庄丽因患肾病导致丈夫区强先离家出走后又提出离婚诉讼,很明显,区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庄丽在患病之后遭遇的不单是疾病的打击,更为严重的是来自区强的自私与无情,这也是庄丽在离婚诉讼当中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重要原因。

2.自区强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已过两年,其间区强与庄丽夫妻双方互不往来,庄丽身患肾病,无论是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存在诸多现实的困难,而区强作为未卸任的丈夫却置若罔闻,由此让庄丽对于自己的婚姻感到黯然神伤,无论其是否真正同意离婚,对于区强提议协商离婚的事项势必表现出强烈的抵制情绪,双方长期以来的深刻矛盾均聚焦于离婚事项,庄丽在与区强交涉当中应当注重策略与方式。

3.关于庄丽对离婚问题的现实回应,无非有两种选择:其一,同意离婚,同时主张区强除承担其患病期间的医疗费、陪护费、生活费等之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针对区强在其患病期间的遗弃行为提出过错赔偿;其二,继续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区强依法承担扶养责任。无论庄丽最终如何抉择,其与区强的夫妻感情已经无法挽回,离婚已经成为解决双方积怨的唯一方式,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实务指引】

1.庄丽可以委托律师与区强针对离婚问题进行谈判,从法律到事实、从情感到理性、从现状到后果畅所欲言,促使区强能够依法、客观、全面地看待离婚问题,进而从实体利益方面予以补偿,这是双方当事人解决现实问题的前置条件。

2.针对区强在庄丽患病之后的遗弃行为应当依法补偿的费用项目,庄丽务必履行举证责任,各种费用的凭据以及精神损失补偿的确定依据都应当从专业上予以重视,并且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具体说明,以尽力争取得到区强的充分补偿。

3.离婚案件首先应当确定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庄丽与区强若一致同意离婚,且针对涉案补偿事项能够达成共识,两人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可能更平和一些;若双方对于离婚及其相关补偿问题不能签订一致性协议,那么只能是对簿公堂了,两人在诉讼当中难免一博。

【成效评述】

1.庄丽在代理律师的积极推进下,经与区强及其代理人进行了三个回合循序渐进式的谈判,双方终于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当天拿到了区强补偿的10万元人民币。

2.通常男女双方结成夫妻,白头偕老是共同目标,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旦风雨来临,很难确保舍己为人,相互之间扶养法定义务的履行似乎充满了风险,其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可能有其苦衷,但是其与遭遇直接伤害的一方相比应当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夫妻情义乃至人性关怀来讲,负有义务的一方都应当以实际行动践行自己为人夫或者为人妻的扶养责任,切忌以违法逃避行为来应对,以免日后受到法律的制裁与道德的谴责。

3.夫妻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从法理上讲,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转移。自结婚后,一方的权利往往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在权利义务的交换当中实现各自的人生目标,享受婚姻带给夫妻乃至子女的快乐与幸福。常言道:“人生无常,世事难料。”夫妻在生活当中除了享受人生之外,还要随时应对不可预知的风险,虽言风雨之后见彩虹,但风雨之中往往劳燕分飞,婚姻当中的男女对此应当予以关注。

【警言】

夫妻两年忙工作,生儿育女无暇顾;体检查出妻患病,治病夫陪渐厌烦;争吵之后离家走,半年离婚提上来;败诉之后又协商,专业维权成效显。
案例二

        妻子有病不给治

【案情简介】

冯某,女,45岁,与丈夫房某结婚25年,一对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夫妻俩一直从事服装批发业务,生意日渐兴隆。近年来,房某总是找各种借口很少回家,冯某感到两人之间越来越没有话说。一天,冯某突然手脚麻木、头晕,后来落下半身不遂的病根,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房某非但对妻子不闻不问,而且居然无视子女多次劝告不再回家了。此后3年,冯某在娘家人与朋友的接济下艰难度日,房某自冯某发病以来一分钱未给,冯某的子女均无力照顾母亲,为此冯某的弟弟向律师咨询法律上的救助办法。

【专业视点】

1.基于冯某好面子、不愿意离婚的想法,为了能够达到其要求房某承担其医疗费与日常生活开支的目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冯某可以提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此获得生活与医疗等费用的资金保障。

2.通常夫妻离婚才可以分割共同财产,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于原告所提请求依法适用的范围把握尺度相对严格,当事人在举证方面务必与法律条文的规定相吻合;再者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可能像离婚案件一样力求彻底、全面,就本案来讲,只要涉及分割的财产能够保障患病的冯某医疗与生活等开支即可,因此针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需要当事人做出现实的选择,以获取法院最大的支持。

3.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只是法律在经济上救济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应急措施,并非由此就可以一劳永逸地过上安稳的日子,一般来讲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夫妻分割财产之后,双方之间的关系很难趋于和谐,一方或双方基于对婚姻的不满往往会或迟或早提起离婚诉讼。故此当事人在适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法律规定时乃至分割财产之后,应当清醒地对于日后婚姻的存续有所认识与防范。

【实务指引】

1.冯某针对自己患病已经付出的医疗费乃至日后所需的基本医疗费应当依法履行举证义务,同时将其经过筛选变现或者收益可控的财产权利凭证提交法院,以期依照法律规定顺利获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切忌在医疗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对方不同意或者不承担医疗费的举证方面存在弊端而影响到最终的维权结果。

2.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履行与双方共同生活的经济条件、夫妻相处状态、个人对家庭的贡献甚至患病的一方与子女物质需求的选择等有关,患病的一方在主张其权利时,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对于重大疾病所需医疗费予以客观、现实的控制,杜绝一味强调个人需求,而超越家庭经济承受力过度维权,进而造成对另一方乃至婚姻的负面影响。

3.婚姻是夫妻人身与财产的高度结合,一旦婚姻出现问题,双方均有义务及时沟通、化解矛盾,不能任由家庭冷暴力长期存在,并且影响到相互扶养义务的履行,即使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只是一时的权宜之计,并不能因此使双方的婚姻纠葛自然消除,为此在财产与感情交换当中夫妻之间必须保持相对平衡的状态,婚姻才能够得以存续。

【成效评述】

1.冯某经律师多次与房某进行深入沟通,房某不仅偿还了冯某娘家垫付的医疗费与生活费,而且最终以书面形式承诺每月支付冯某两万元用于治病及生活,冯某由此获得了一定的经济保障。

2.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明确列入《民法典》的新规定,在现实适用当中为患重大疾病配偶不给救治或者财产权益受到配偶严重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开启了法律救济的通道,对于他们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的充分保护就是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的有力举措,但愿更多依法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当事人在法律阳光的照耀下获得新生。

3.尽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是刚性的,当事人维权的方向是明确的,但是在新的法律规定与现实接轨当中必然会出现一定的摩擦,很有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反应,应该看到从摩擦到磨合的过程中法律前行的脚步不会停止,当事人依法维权的信念不会丧失,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将会在新规的依法适用当中受益。

【警言】

夫妻携手共养家,生意兴隆无话说;半身不遂夫不理,娘家亲友接济过;子女无力赡养妈,兄弟为姐问律师;婚内分割新路径,不懈努力获保障。
案例三

丈夫瘫痪妻自强

【案情简介】

归某,男,65岁,20年前突发脑出血经抢救后瘫痪在床,妻子高某不仅无微不至地照顾丈夫,而且通过自己的劳动将儿子小凯培养成人乃至成家立业。可是婆婆惠某一直对儿媳妇高某不放心,尽管自己有充足的退休金也有条件优越的住房,但是总提出给其分出一套用于养老的房产,孙子小凯曾多次顶撞过奶奶。惠某因一直要房无果就以赡养为由欲将儿子诉至法院,高某感到满腹委屈,便向律师请求帮助。

【专业视点】

1.高某在丈夫归某瘫痪长达20年的时间里一直不离不弃,而且一路负责儿子就学、就业以至结婚,作为妻子来讲其扶养责任的履行已经到达了常人难以做到的地步。因儿子深感母亲的不易,为此才与奶奶惠某发生摩擦,究其原因惠某也是为了自己的儿子归某才提起了所谓的“要房”之诉,这是本案当事人产生争议的主线。

2.针对高某与丈夫归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惠某依法无权主张分得所谓一套养老房,即便是惠某以赡养为由将儿子诉至法院,虽然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之规定,儿子归某负有对母亲惠某赡养的责任,可是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之规定,惠某退休金与自有住房兼具,其向儿子主张给予一套养老房之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作为儿子归某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主要内容为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慰藉,何况归某长期瘫痪在床,惠某尽管诉讼的初衷是为了儿子,可是其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最终只能被依法驳回。

3.高某面对婆婆惠某蠢蠢欲动的赡养之诉,基于惠某诉讼的动机与目的应当理性看待,并且针对家庭内部矛盾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缓冲,切忌睚眦必报、不计后果。高某作为小凯的母亲,除了控制自己的情绪之外还应当管好儿子,以免其因年轻好胜而惹恼了惠某,以至于闹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实务指引】

1.高某可以通过亲戚朋友或者委托律师与婆婆惠某进行沟通,以告知其关于赡养的法律规定,逐步引导其走出误区,并出于对儿子健康的现实考虑,应尽快与孙子、儿媳缓和关系,以便有力维护家庭的形象与声誉。

2.律师可以与高某及儿子小凯面对面地深入交流,尤其是对高某长期以来尽心尽力照顾丈夫归某的感人行为予以高度肯定,激发其对生活的信念与动力,由此指引小凯能够为了家庭安定尽量主动去与奶奶讲和,以免亲人之间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出现。

3.律师在与惠某、高某、小凯有效沟通之后,可以极力创造让他们见面交流的机会,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式,尽最大可能促使他们在共同关注归某健康与生活实际需要的前提下化干戈为玉帛,尽快恢复正常的亲属关系,确保家庭的和谐与和睦。

【成效评述】

1.经律师多方努力、耐心说服后,惠某与孙子小凯、儿媳高某握手言和,惠某也重新获得了孙子的尊重与爱戴,归某受到了全家人更多无微不至的关照。

2.常言道:“久病床前无孝子,久贫家中无贤妻。”高某作为归某的妻子,20年来不辞辛劳地履行扶养义务,已经突破了“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的魔咒,不仅是守法的模范,而且是道德的标杆,归某与儿子小凯目前安定的生活是高某用心血和汗水含辛茹苦日复一日浇筑而成的。小凯对母亲心存感激,可是奶奶惠某只顾一味地维护儿子的权益却置儿媳的无私付出于不顾,高某在婆婆的百般刁难下所表现出的理性与大度已经远远超越了一般女性的境界。由此可见高某内心有多苦、有多冤,最终还要与儿子一起同婆婆惠某从家庭大局出发主动求和,高某所表现出的个人担当与勇气是家庭满满正能量的现实彰显,值得所有家庭成员顶礼膜拜。

3.夫妻关系往往是家庭关系的“定海神针”,夫妻二人一旦只能同甘不能共苦,家庭的脊梁就会夭折,其结果就是夫妻当中弱势的一方及其子女乃至公婆陷入困境。这一浅显的道理似乎人所共知,可是像惠某一样拎不清的婆婆仍然存在,其也许出于太爱儿子而深深地刺伤了儿媳,一旦无可挽回则全家受害。绝非所有的家庭都能够像惠某一样幸运地遇到高某这样深明大义、以德报怨的贤媳,故此所有的家庭成员皆应当珍惜当下、相亲相爱、风雨同舟、携手共进,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警言】

夫妻结婚又生子,丈夫瘫痪二十年;妻子侍夫又养儿,婆婆担忧起事端;赡养之名讨房产,孙子替母抱不平;剥丝抽茧唤亲情,一家携手享太平。
2023年3月3日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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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