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不要我了

首页    典型案例    爸爸不要我了

【案情简介】

    最近6岁乐乐的父母吵得很凶,原因是一个月前乐乐住院需要输血时,父母和他的血型都不匹配,尤其是父亲的血型根本生不出他这种血型的孩子,在医院父母就开始吵起来,随后父亲离家出走半个月,回来之后父亲就说要和母亲离婚,并且要求母亲补偿六年来父亲所付出的抚养费20万元人民币,母亲只是哭泣,父亲最终说“我们还是法院见吧”,随后父亲就将母亲告到了法院。在法院开庭前,乐乐在走廊见到了父亲,叫了一声“爸爸” ,爸爸先没有回头,停顿了几秒后慢慢地回过头来,对乐乐说:“你怎么来了,大人的事情孩子最好别来”,乐乐第一次听到父亲这样冷冷地对他说话,但是他还是能感觉到父亲对他的关心。从法院回来后妈妈就给乐乐说:“你爸爸不要我们了,以后你就见不到爸爸了。”为此乐乐哭了大半天,以至于晚上都是哭着睡着了。

随后父亲带着搬家公司拉走了一些生活用品,孩子见到父亲想叫又不敢叫,母亲只是哭,父亲当时神情也很沮丧,一个三口之家就这样解体了。孩子从此再也没有见到陪伴他6年的父亲,也始终弄不明白父母之间的变故。

    事实上,乐乐父母的离婚源于母亲的一次错误行为,由于乐乐的父亲从事野外勘探工作,一年在家里最多能待两三个月,结婚不久父亲就外出工作了,母亲一人在家有时感到无聊,就听父亲的建议母亲早上到公园晨练并且参加了那里的合唱团,还结识了一位专业的声乐老师,两人因为在音乐上有相通之处,为此谈得十分投机。大约一年后的一天,在合唱团活动完后两人不约而同地来到歌厅唱歌,从下午5点一直到晚上10点,以至于最后到酒店开房发生关系,好像一切都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事后两人再无来往。乐乐的母亲因为心里充满了负疚感,从此连公园都没有再去过。乐乐的父母感情一直很好,父亲只要有机会就尽量回来陪伴母亲,随后母亲怀孕,乐乐顺利出生,一家三口其乐融融。但是令乐乐母亲没有想到的是,乐乐生病住院所发生的事件打乱了全家的生活秩序,母亲在事实面前不得不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父亲也是伤痕累累地离开了原本属于自己的家。

【特色分析】

    1.乐乐的创伤:孩子从出生至6岁都是生活在安定而幸福的家庭中,这是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但是,自从父亲发现乐乐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后,乐乐的身世就发生了变化,他已经从一个婚生的孩子变成了非婚生孩子,父亲与他没有了法律上的关系,自然也没有了抚养的义务。对于一个未成年的孩子来讲,这是一种沉重的打击,残酷的现实会让孩子永远带着创伤成长,这虽然不是母亲所希望的,但是母亲的过错直接伤害到孩子,大人种下的苦果却让孩子承担,这是极其不公平的,然而孩子无论如何也躲不过去。

   2.父亲的伤痛:结婚生子对于一个男人来讲,本应是件快乐幸福的事情,但是养了六年的儿子却并非是亲生的,其中的痛苦常人难以承受,能够以理性的方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乐乐的父亲已经超越了自己,但是6年来为“儿子”付出的心血能得到补偿吗?追回20万元抚养费就能够抚平他的心灵创伤吗?答案是否定的。 面对乐乐,父亲有感情、有耻辱、有愤怒,可是他只能走出婚姻,离开“儿子”,即使这样,他都认为自己是一个失败者,无辜,无奈,无所适从,虽然法律给了他一个说法,但是他的伤痛是一生都无法抹平的。

  3.母亲的无知:乐乐的母亲虽然爱自己的丈夫,珍惜家庭,但是与婚外第三者在交往当中的出轨乃至自己怀孕都没有考虑到应当承担的后果,以至于最后孩子的身世被揭穿,这是根本逃避不了的,作为一个有过错责任的女人,其始终都抱有侥幸心理,虽有过愧疚,但是侥幸心理胜过愧疚感,最终落得无奈离婚,孩子身心受损,这些都是她所没有预料到的,更是她所不能接受的,因此“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谁种下的苦果谁自己吃,用在她身上最贴切不过了。

【律师指引】

     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这里“父母”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除了这三类父母,其他人一般没有义务抚养他人的孩子,因此抚养义务的承担是有法定条件的。

     2.父母一方或双方假若以其“亲生子女”的待遇抚养孩子,但是事后却发现孩子与自己无任何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可以主张返还自己已经付出的抚养费,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也是受害一方当事人应当获得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是不充分的,不能体现完全公平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抚养,大人付出的不仅仅是金钱,更多的是用金钱无法弥补的“亲情”,而这种“亲情”一旦被确认不存在血缘关系的基础,那么付出的一方所承受的打击是巨大的、深远的,法律上却给不了一个公平的说法,即使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得到支持,这种赔偿对于当事人的付出来讲也是微乎其微的,这是有关未成年人抚养案件本质特点所决定的,对此,作为抚养人应当有所了解,有所准备。

    3.非婚生子女存在的形式是多样的,有自出生就明确为非婚生子女的,也有先以婚生子女名义出生,并享受婚生子女待遇,后来却被依法认定为非婚生子女,从而丧失原有亲属和幸福生活的,前者居多,后者少见,前者自出生以来就与一般孩子不同,其心理有准备,而后者因为身世被揭穿得晚一些,故此面对亲属变故所承受的实际打击会更加沉重,对此类孩子的关爱与身心矫正,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且在实际工作当中做出最大的努力,以便他们尽可能健康成长。

【警言】

     女方婚外多留情,种下苦果自己吞;可怜丈夫一片心,无果而终徒伤悲;再叹孩子无辜状,尝尽人间苦涩味;婚姻两端须忠诚,自重利他永相伴。


2017年2月27日 16:34
浏览量:0
收藏
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