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代理中常被忽略的程序问题及专业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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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维权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均应兼顾,程序上的合法是当事人实体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可是在现实操作当中,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往往给予实体上的关注多于程序层面的把握,一旦出现程序脱离法定轨道的情形,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必然受到严重影响。笔者作为一名家事律师,现将常见案件代理当中被忽略的程序问题及专业思考之个人观点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家事案件代理当中常被忽略的程序问题及所产生的现实后果

1.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没有全面提出各项诉讼请求。

因算计诉讼成本致使实体权益维护受到影响。

通常在离婚案件当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包括离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三项内容,可是当事人常因不愿承担诉讼费而在诉状当中回避分割财产请求,随后在庭审当中也未在法庭辩论之前增加分割财产之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只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原告方知自己因遗漏诉讼请求而失去了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次性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机会,这样一来,若日后仅就财产分割另行提起诉讼将要付出更高的诉讼成本。

因法律认知有限而丧失获得实体权益的机会

离婚案件在上述三个方面诉讼请求的提出之外,还应当依法关注《民法典》关于过错赔偿、家务补偿、经济帮助之诉讼请求的一并提出,然而当事人甚至代理人常常会在不知或者不完全了解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本应依法可以积极主张的诉讼请求忽略或者遗漏了,由此致使当事人依法可以主张的实体权益被错过乃至无法补救。例如,原告系全职太太且患有肝癌(晚期),丈夫既有婚外情还存在家暴行为,其原本可以在离婚诉讼当中主张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及过错赔偿,可是其代理律师在诉状及庭审当中只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由此原告在实体权益方面的损失在所难免,而且日后无法挽回。通过该案例不难看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对法律规定当中实体权益把握不清致使在程序上出现错误,最终不利的后果又回归于实体层面,这充分说明了实体与程序问题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因过分考虑诉讼风险而错过提出最新诉讼请求的法定时效。

在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于诉讼争议财产的内容及范围往往不是一次就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的,无论是诉前还是诉后,当事人一旦得知财产内容有所增加,尤其是原告在获悉涉案财产额度增加的情形下,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反应。倘若原告决定增加诉讼请求必须在首次开庭的法庭辩论之前提出,并及时交纳增加部分的诉讼费。常见开完庭后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大有人在,包括原告和有反诉意愿的被告,他们没有在法定期间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绝大多数在于因过分考虑诉讼风险而犹豫不决,进而错过了时限,待其清醒时已悔之晚矣。

2.当事人因未依法积极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者提交律师调查令申请书致使合法权益受损

家事案件的私域性决定了当事人在个人收集证据方面的局限性,实践当中关于拆迁安置协议、个人纳税记录、银行流水信息、网络财产交易情况等证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通常在不被支持的情形下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获取证据,可是当事人乃至其代理人在以上申请调取证据方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往往不够,再加上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支持的几率不大,由此导致本该查明的事实被人为置于争议之中,最终势必影响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为此,笔者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务必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及时积极行使各自申请调取涉案证据的权利,以确保当事人依法实现个人维权目标。

3.当事人因怠于依法收集证人证言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查明

证人证言因难免存在主观性,惯常法院采信几率低,故不被当事人及律师所重视,可是在没有客观性证据的前提下,家事案件诉讼当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本着极力查明事实的目的对证人证言投以关注的目光。例如,笔者在一起离婚案件当中,针对双方婚后被告购房出资100万元事实的举证提供了6份证人证言,该六名证人均为被告亲属,他们参与了涉案购房集资全程且每人有不同数额的出资,其中百分之八十有转账交易记录,百分之二十是现金给付。案件庭审时,六名证人当庭接受原告质证,法院最终依法采信了该6份证人证言,并支持了被告全额出资的诉讼主张。试想,若在该案当中被告没有列举6份证人证言,案件的结果又该如何?笔者认为,证人证言在家事案件当中的证明效力值得关注,不能以短视的眼光一概否定,而应当在个案当中适时适度予以积极采用,以依法有效促进案件事实的查明。

4.当事人因对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缺乏正确认识与辨别能力而在错误适用后造成利益损失。例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当中,法院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夫妻财产申报。被告代理律师没有依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十七条向法院阐明夫妻财产申报义务仅适用于“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承当举证责任,被告既无举证义务也无须申报所谓“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最终被告向法院全面申报了其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而被原告分走了双方在当初离婚时已忽略不计的价值10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即被告依法若不进行财产申报,该100万元就不会纳入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中分割的范围。再如,常见在继承诉讼当中,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多次申请法院向各继承人发出遗产申报令,却一直得不到回应的情况,其结果是很有可能乃至必然致使申请人本该可以分得的遗产权益蒙受损失。笔者在此特别提示,家庭财产申报在现实维权运用当中应当摒弃两点,其一在不该适用的前提下却未依法果断予以拒绝,其二在本该依法适用的情形下却被强力拦截,以上两种实际表现虽皆为程序问题,但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代理人都应当从家事个案维权具体情势出发,以自己的专业修为践行家事诉讼当中关于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正确认知与辩证思路,由此才可以依法展现各自真正的法律服务价值。

5.当事人因没有依法申请或者督促法院追加适格当事人参与诉讼而导致实体权益损失。

在继承案件当中原告时常基于其个人认识或者法律知识的局限,难免在诉状当中遗漏了应当依法参与诉讼的继承人,法院也有可能在未全面掌握和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没有依法追加相关诉讼主体,这样一来,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就有可能被排除在特定继承之外,甚至很有可能将胎儿、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及养子女等法定继承主体遗漏,其后果就是造成应该参与分配的人却没有入围,同时已纳入继承范围内的诉讼参与人自然侵犯了被遗漏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有一些被侵权的主体在二审或者再审当中可以依法得到救济,但也有根本无法挽回的情形,这样就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宗旨。为此,笔者作为一名一线律师,衷心地希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能够在家事实务操作当中积极从程序上关注个案诉讼参与人是否依法均已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在查无遗漏的前提下依法迈出开各自维权的步履,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

6.当事人因没有针对司法鉴定事宜充分行使抗辩权而承担不利后果

家事案件当中,当事人往往对涉及家庭成员实体权利的法律文书例如购房合同、借款凭证、离婚协议、分家析产合约及遗嘱等的真伪性存在重大争议,可是因为司法鉴定程序繁琐与成本不菲,原、被告均不申请司法鉴定,或者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后双方仍有异议,且在法院协商无果前提下,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起上诉乃至再审,由此原本是一家人的各方长期陷于诉讼之中。笔者认为,往事不堪回首,诉讼应当积极,当事人只要是错过了本可以通过鉴定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诉讼时段,那么很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的并非一方当事人,而是波及各方诉讼主体。例如,在离婚案件当中,因双方不愿意承担婚后房产评估费用而致使法院在离婚诉讼当中没有分割价值数百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又如,因被告拒绝提供涉案分家析产合约有关的鉴定样本原件而致使法院不能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最终造成家庭财产大幅贬值,五个兄弟姐妹均遭到惨重经济损失。笔者认为,法律是刚性的,人是能动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探求问题解决的思路时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身处纷争当中的家事案件当事人,尽管在面对争议乃至复杂矛盾之中时常会情绪失控,但是千万不要忘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标与维权宗旨,各方当事人应当极力避免因一味施展个性而最终作出损人不利己甚至损人害己的行为。

二、家事案件代理当中常被忽略适用的刑事与行政程序问题及带来的实际后果

1.拘泥于民事诉讼程序维权,忽视了刑事与行政手段。例如,女方诉称因婚外情欲离婚,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男方的婚外情过错、已流失的夫妻共同房产及股权权益一般在离婚诉讼中很难被确认,损失的挽回往往提不上日程。可是若改变一下维权模式,即针对男方婚外情提起重婚刑事自诉→就男方给第三者购买的住房提起返还财产民事诉讼→撤销男方假冒签字的夫妻股权转至第三者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并在以上刑、民、行三类诉讼均结案后才提起了离婚诉讼,为弱势的女方挽回了1200万元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以上两种不同的维权思路及举措给当事人带来的现实效果大相径庭。

2.基于专业思路的狭隘,导致维权陷入僵局。例如,在继承、遗赠民事诉讼当中,原告一味强调被告对被继承人有伤害、虐待、遗弃行为,可是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而遭到被告上门搅闹,砸坏家具及贵重物品,以至110警方到场后被告才离开现场。原告代理律师若仅就继承案件极力维权,当事人所获遗产最多不超过法定继承份额。可是若创新思路改变方式,原告取得的遗产份额将会发生重大变化,即通过法定继承、遗赠民事诉讼→故意伤害刑事报案→遗嘱继承民事诉讼→非法侵入住宅、毁坏公私财物刑事报案一系列维权举措的有序展开,随后通过故意伤害刑事报案查明了被告对被继承人的伤害、虐待、遗弃事实,进而通过遗嘱继承诉讼否定了被告在遗嘱当中的继承份额,再加上被告因原告指控其非法侵入住宅、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报案受到强大震慑,最终被告主动与原告、受赠人达成三方和解协议,原告获得了百分之七十的遗产份额。我们从该案例的不同操作思路及举措可以看出,家事律师代理案件当中若突破传统观念创设新的维权途径后,不仅为当事人依法赢得了现实利益,而且在三方当事人和解之后让他们共同重新回归于安宁的生活。

三、家事案件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程序操作当中的多维性与综合性,只有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前提下,从程序入手才能确保实体权益得以实现

家事律师在当事人人格尊严与财产权益维护的特殊路径上探索前行,并且不断尝试通过个案的创新突破超越自我、努力提升,以积极适应市场的新需求与新挑战,但是每个案件的操作都是一步一个脚印踩实之后才有可能实现既定目标。律师只有长期修内功、提素养、创品牌,才有可能充分展现个人专业的能动性与创新性,并在实践磨砺当中自我否定、自我成长、自我完善,由此力争达到个人事业的巅峰。从客观角度而言,家事案件程序与实体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在实务操作当中无论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均应当从程序入手推进实体,从实体需要出发及时完善程序疏漏,才有可能将二者紧密相连、有机结合,最终在两者同步有效展开、有力推动的状态下为当事人赢得尊严与利益最大化,进而真正实现自身专业价值。

综上所述,家事维权的路上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程序与实体兼顾的思维框架下拓展视野、开辟新的维权路径,采用集刑、民、行于一体的现实举措全面展开维权步履,并从法、理、情三个维度为特定诉讼请求的实现作出极致的功课,由此才有可能接近或者达到设定的维权目标。可是我们从另一方面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家事案件的代理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专业人士均难免基于个人认知局限而在实务操作当中存在被忽略或者被疏漏的程序问题,由此导致不利维权后果的产生,我们必须以全面、客观、辩证的视角理性看待,同时在程序与实体并重的专业思维之下,积极探索新的维权路径,不断创设新的维权模式,从而以家事律师惯用的“专业切入 综合处置”之现实举措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特色法律服务,积极唱响新时代家事之歌,为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尽一份心力。

2025年3月5日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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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