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行交叉中力促维权 —从一起离婚案实务处置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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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年过六旬,与丈夫胡某结婚35年,生有一对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婚后两人共同创办的A公司胡某持股80%,子女各持股10%,生意红火,家庭和睦。不料胡某突然告诉妻子其在外与S有染并生有一子已5岁欲尽快离婚。吴某起初不同意离婚,更不能接受胡某仅以一套价值50万元住房就打发自己的条件。吴某经再三考虑不得不以诉讼方式解决双方离婚纠纷。随后吴某在律师的引领与帮助下,并没有直接提起离婚诉讼,而是先围绕其人格尊严与财产权益的积极保护提起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交叉诉讼案件,并在先后收到法院三份不同类型判决之后才提起了离婚诉讼,由此在离婚案件当中以该三份判决确定的事实作为证据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最终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笔者现从吴某离婚维权的整体思路出发,将其代理律师在实务操作当中的操作亮点与实际成效梳理分析如下,供各位同仁分享借鉴。

一、吴某离婚纠纷前置维权专业思路与现实效果

1、重婚刑事自诉确定胡某与第三者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据此在离婚案件中获得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吴某提起重婚刑事自诉程序是基于丈夫胡某与第三者S有染并生有一子事实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已达到了立案条件,吴某的代理律师试图通过重婚案件的审理,在重婚者胡某和相婚者S两个被告受到刑事诉讼压力的情况下寻找解决自身离婚现实纷争的契机。该案法院的审理结果虽判决吴某指控胡某和S重婚罪名不成立,但确认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在此后提起的离婚诉讼当中以该刑事自诉案件判决为依据请求法院判令胡某过错赔偿5万元并获得了支持。

2、返还财产民事诉讼追回夫妻共同财产40万元,使吴某在离婚案件当中分得了20万元。

吴某的代理律师因在重婚案庭审当中获取了胡某提交的其与S签订的《了断协议》,在确定胡某曾以付出40万元的代价与S断绝关系后,凭此协议提起了要求S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之诉且打赢了官司,这样一来吴某在离婚案件当中分得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3、行政诉讼讨回A公司80%夫妻股权,吴某在离婚案件当中取得A公司40%股权权益。

吴某在与丈夫胡某离婚纠葛期间,胡某擅自将其在A公司名下80%股权转给S,不料被他们的一对儿女发现。当天吴某的代理律师就针对胡某在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当中的虚假签字提起了要求撤销相关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之诉。一个月后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A公司之虚假变更登记行为,80%的股权回归胡某名下,由此吴某在离婚案件当中分到A公司40%的股权。

二、吴某离婚案启动前刑民行诉讼手段兼用应注意的核心问题

1、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必须奠定证据与事实基础,以免出现中止离婚诉讼之情形。

吴某前置诉讼的初衷与归宿是为离婚案服务的,若一开始直奔主题提起离婚诉讼,随后又针对胡某与S提起重婚刑事自诉、S 返还40万元民事诉讼、以及撤销胡某虚假签字之股权变更行政行为之诉三种类型诉讼当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那么从程序上讲,该三案均为离婚诉讼之前提,即离婚诉讼必须以该三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按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应当中止离婚诉讼。吴某的代理律师正是为了避免因中止离婚诉讼的态势而引发的双方多头绪冲突,才在离婚诉讼前将胡某的婚外情过错、S返还财产及撤销胡某虚假工商变更登记的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进行专业处置,并在交叉展开后取得了显著成果,最终使吴某凭借该三项成果在离婚案件当中获得了5万元过错赔偿、追回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及A公司40%的股权权益,可谓是人格与尊严均在法律上讨回了公道。

这里笔者特别指出,在离婚案件提起之前,作为专业律师应当将离婚案当中需要确定的过错赔偿及财产分割的客观事实尤其是有效证据纳入代理视野,并尽最大可能地通过实际调查乃至启动相关诉讼的手段予以依法有效确认,这样既可以避免离婚诉讼中止的情形出现,也可以有力确保在离婚案件审理当中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进而在高效节时的情形下实现当事人个人尊严与实体利益的最大化。

2、在刑民行交叉诉讼当中对于每个分项诉讼及最终的离婚诉讼务必统筹兼顾,以有效减少诉讼风险。

在吴某重婚自诉案件当中,其一,把握重婚罪的审查方向,促使胡某的过错行为在法律上有明确定性。代理律师把握的方向是无论重婚罪名是否依法成立,胡某的过错责任难免,即在重婚罪不成立的前提下,刑事判决一般会对胡某与S的婚外情行为作出法律的界定,由此为吴某在离婚案件当中获得赔偿提供法定有效的证据;其二,注重刑事自诉调解程序,把握时机一次性化解双方现实矛盾。重婚自诉当中有法定调解程序,时常在调解当中双方当事人针对离婚事项作出处分,甚至能够达成一致协议,这种功效作为专业律师应当特别关注,并在实践当中可以尝试通过该调解程序的有效指引与强力督促,力争使当事人一揽子解决离婚问题,以此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3、刑民行交叉诉讼在法理情三个维度律师均须作出专业功课,进而确保维权整体效果。

在吴某离婚案诉讼之前代理律师从家事案件“专业切入 综合处置”特质出发,以法理情三个视角尽可能准确把握以下事项:重婚自诉必须与自诉人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其刑事自诉的现实利弊,以防因当事人的错误认知而增加代理律师诉讼风险;追回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再三告知当事人自身权衡利弊,以免某些当事人因顾忌太多在日后对代理律师有不满之辞;撤销股权变更登记事项属重大财产利益冲突事件,代理律师必须反复、全面告知委托人注意事项及现实风险,以有效防范意外情况的发生,进而使当事人对律师产生埋怨情绪。

三、吴某离婚案后续问题及维权成果

吴某通过离婚案件获得了胡某给付的5万元过错赔偿,分得了讨回的20万元及A公司40%的股权,除此之外还有胡某名下的其他夫妻财产权益,在离婚案件结案时,吴某认为其与胡某的所有矛盾均已全部了结。然而时隔六年后,吴某突然告诉其原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胡某在三年前将A公司的全部资产变卖了,且胡某两年前已亡故,与胡某结婚仅一年的S将胡某名下财产已独吞,一对儿女已无法继承父亲遗产。

律师经与吴某及其子女沟通后,经查证胡某名下仍有400万元存款,另外A公司的资产转让合同所载明的1200万元转让款当中有1000万元转入了S个人账户。对此律师首先建议吴某的一双儿女提起法定继承之诉,在该案开庭当中,S提供了胡某特别授权其管理A公司事务的委托书及公证书;接着吴某及其子女按照律师指引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S的刑事责任。最终在继承案件诉讼及职务侵占罪的案前调查当中,吴某及一对儿女与S四人在三方律师的参与下达成了一致协议,1.关于股权处置,吴某持股40%分得400万元;一对儿女各占10%,再加上分别继承父亲胡某40%股权的四分之一,每人分得200万元;S与胡某的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各分得了100万元;2.关于存款分割,吴某的一对儿女、S及其儿子四人每人分得100万元。

综上所述,家事纠纷在现实生活当中通常呈现错综复杂的形态,刑、民、行乃至非诉调解维权手段交叉与灵活运用值得积极关注,作为家事律师不仅应当具备全方位宽阔的专业视野,而且应当在不断自我提升当中增强个人的综合应变能力,尤其是一揽子化解当事人所有纷争的积极性与能动性。一旦专业思路狭隘,维权举措单一,个人执业阅历不足,那么很有可能在代理案件当中实务操作进入误区,由此招来一连串负面影响。为此,作为家事律师在日后的学习与执业活动中必须时刻“修内功 提素养 创品牌”,在自我磨砺当中积极迎接市场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从而让律师的创新、高效、优质服务真正走进老百姓的心田,让律师真正成为“铁肩担道义 妙手著文章”的正义之士。

2024年12月31日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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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