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认定中的两难问题及解决思路

首页    论文展示    遗嘱效力认定中的两难问题及解决思路

 

    通常在继承纠纷当中,首先需要排查的就是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嘱,其中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首当其冲,无论是通过司法鉴定还是根据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法官进行综合评判,法院最终作出的结论均难以确保唯一性与排他性,由此遗嘱效力认定中的两难问题值得积极关注和深入思考。

一、遗嘱因不符合法定要件而被认定无效的常见情形

  1、鉴定样本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自书遗嘱效力无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院一般尽量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自书遗嘱的效力,即自书遗嘱的全部内容是否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但是基于当事人对自书遗嘱样本鉴定要求的认知误区或者客观情势局限,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无论是数量还是内容的不达标,最终都有可能导致自书遗嘱全部内容的效力认定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实现,这样一来,法院在通过判决确定此类遗嘱效力不可回避地带有法官自由心证的痕迹,由此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几率增加,进而自书遗嘱的功效不能得以正常实现。

  2、代书遗嘱法定要件缺失而归于无效

    代书遗嘱惯常出现法定要件缺失有以下三种情形:①两个见证人均没有在现场或者没有同时在现场;②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系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共同经营的合伙人);③见证人的签字不真实或者没有注明“年月日”。除此之外,因立遗嘱人个人签字及意思表示的不确定性而最终导致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困难的现实情况值得关注。其中立遗嘱人签字是否属本人亲笔书写一般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虽在鉴定样本检材上有要求,可是立遗嘱人生前签字的留样惯常还是能够提供的,因此立遗嘱人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基本可以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在此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证明时常两个见证人有不同的表述,很有可能直接影响到法院最后对该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结论。为此,针对代书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必须采用客观全面的视角并且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尽可能符合事实原貌的裁判结果。

  3、打印遗嘱因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而被确认无效

   打印遗嘱在时下因便捷而颇受当事人青睐,可是在适用当中通常难免出现两个见证人没有同时在现场、两人没有亲笔逐页在遗嘱上签字并注明“年月日”之严重错误,由此而导致相关打印遗嘱无效,甚至现在有关当事人只要提到打印遗嘱就公然否定其法律功效。其实并非打印遗嘱本身不靠谱,而是公民在适用当中没有严格把握法定要件,致使风险出现的几率增加而已。

  4、录音录像遗嘱所暴露的自相矛盾性致使其无效

   录音录像遗嘱看似直观,但是常常暴露出立遗嘱人与两个见证人三者不在同一场景, 甚至三人没有在录像当中表明其身份或者影像资料不足以识别其个人形象,以及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反映出录制时间,进而致使此类遗嘱效力在法律上得不到确认。

二、针对遗嘱效力常见两难问题的应对思路与现实举措

  1、自书遗嘱在无法进入司法鉴定程序或者司法鉴定结论不确切的情形下,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综合分析评判

    自书遗嘱因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无法确定其效力或者仅对立遗嘱人的签名进行鉴定均不能依法确认该类遗嘱全部内容的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法定举证规则的确定、立遗嘱人生前真实意愿的认定、涉案间接证据的甄别以及各继承人是否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等综合因素作出尽可能符合客观事实的遗嘱效力认定结论。例如,吴某在诉继子程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当中,向法院提交了亡夫程甲自书遗嘱一份,即立遗嘱人将其名下两套房产留给再婚妻子吴某一人继承。程乙认为该遗嘱文字并非其父程甲亲书,并提供了程甲生前个人签名材料一份。法院要求吴某提供与涉案遗嘱相关的文字样本,吴某直接回应没有。最终法院在程乙提供的文字样本内容及数量不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前提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吴某没有尽到其举证责任,该遗嘱的效力没有被认定。在此特别说明一点,即自书遗嘱的依法有效建立在其全部内容真实性的基础之上,若遇仅凭肉眼就能看出立遗嘱人个人签名属实,甚至经司法鉴定确认该签名真实,亦不能以点概面确定整个遗嘱依法有效。由此可见,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确认标准远远高于代书遗嘱,当事人在订立自书遗嘱时应当预留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足够样本,以便在现实生活当中真正兑现自书遗嘱赋予特定继承人的实体权益,并获得人格上的尊重与认同。

  2、代书遗嘱在不符合法定要件其效力难以认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过对见证人、涉案继承人的反复询问获得确切事实后进行全面考量、审断

    代书遗嘱不仅对于两名见证人的资格要求严苛,而且对于他们在该遗嘱上的文字表现也有具体规范,尽管法律规定明确,可是实践当中对于两个见证人身份识别及其签字注明事项真伪确定难免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乃至裁判结论。对此法院只有站在公正执法的角度充分聚焦两个见证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立遗嘱人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除遗嘱当中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对见证医嘱的质证意见等判定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最终作出经得起历史考验的认定结论。例如,苏某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300万元的拆迁安置A住房以代书遗嘱的方式留给其次子小武一人继承。不料两年后苏某亡故,小武被其兄弟姐妹四人诉至法院,要求五人平分A住房。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一,小武所持苏某所立代书遗嘱的两个见证人为小武的生意合伙人;其二,该遗嘱中对A住房位置、房号、面积的表述均有误而不能认定遗嘱所指A住房确系小武已实际占有的特定房屋;其三,A住房拆迁安置协议上载明的“被拆迁人”为苏某夫妇二人,尽管丈夫早已亡故,苏某也无权一人处置该住房。法院最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了涉案遗产。这里需要特别说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三)项及《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继承人小武的合伙人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这是该见证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另外,法院时常在确定某一见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时,若发现仅上述A住房客观情况表述有误之情形,通常是可以根据其他证据的印证确定该遗嘱依法有效,若出现以上案件中存在的三个不合法事由,那么该遗嘱最终难免依法归于无效。为此,见证遗嘱在有效无效之间还是应当关注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所留下的瑕疵及数量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及生活常识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并以此判断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是否能够依法成立。由此可见,见证遗嘱效力认定两难问题的解决及最终作出确定性结论均是基于事实、证据以及立遗嘱人、见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依法做出客观、全面判断的。

  3、打印遗嘱形式要件缺失对于遗嘱效力确认所产生的影响应当以全方位的视角进行客观审断、多维分析后才能作出相对公正的裁断结论

    打印遗嘱所出现的形式要件缺失一般呈现出明显的瑕疵,对此法院可以深入调查、询问当事人其形成的真正原因,假若属于见证人一时疏忽并经查证核实后不存在虚假事项(例如,两个见证人均承认其注明的日期因在年头而将年份写错了)就可以确认其效力;倘若经查证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否定其效力。这里需要特别提示一点,打印遗嘱无效最常见的原因是两个见证人没有在每一页上签字、注明日期以及两个见证人并未同时到场,在实践当中立遗嘱人应当严格依法规范自己及两个见证人的行为,以免打印遗嘱因形式要件缺失而致使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落空。

打印遗嘱效力认定的两难问题一般出现在形式要件上,常见的除了立遗嘱人、见证人没有逐页签字外,还有涂改部分内容的认定问题,例如打印遗嘱中将“6间房”手写改成“8间房”,仅有立遗嘱人与其中一名见证人王某的签名捺印并注明年月日,另一见证人胡某只签名捺印而忘了注明年月日,法院经传讯胡某,其当庭承认修改该数字时三人均在场,只是自己忘了在修改处注明时间,最终法院确定该遗嘱有效。应当看到,以上遗嘱中遗产数量的修改与实体权益有关,倘若胡某亡故,针对修改部分形式要件的把握必然涉及该遗嘱效力的认定问题,在法院合理怀疑得不到事实映证的前提下,该见证遗嘱的有效性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4、录音录像遗嘱因法定要件缺失而带来效力认定的两难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分析评判

    录音录像遗嘱所展现的内容是直观的,其不符合法定要件的视点是不容回避的,一旦有硬伤,首先就应当考虑到否定其效力的问题,倘若当事人一方能够提供自书遗嘱或者其他证据足以弥补录音录像遗嘱当中的缺陷或者短板,那么其效力的认定可以重新审视,进而很有可能在全面看待综合评判的基础上作出肯定性的结论。实践当中,录音录像遗嘱在制作当中时常伴有现场笔录、照片医院关于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病历记载,乃至除两个见证人以外其他无利害关系亲属的证人证言,这样一来能够在录音录像遗嘱出现瑕疵的情形下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例如,两个见证人在录音录像遗嘱中对于立遗嘱人的年龄、住址、习性表述稍有出入并不影响该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只要他们对当事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无异议,该遗嘱就依法有效。笔者在此建议,适用录音录像遗嘱的当事人不但在形式要件上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而且在实质要件上应尽可能避免因个人认知有误而留下缺憾,最终致使所立遗嘱无效的意外结局。为了积极确保录音录像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订立该类遗嘱时应当尽可能采用立遗嘱人现场笔录、证人证言、亲书文字等多种方式固定遗嘱内容,客观展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进而使得立遗嘱人的意愿得以正常兑现。

三、遗嘱效力认定“两难”之中应当思考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订立遗嘱虽然是当事人财产处置乃至财富传承的一种有效举措,可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一般当事人很难在操作当中达到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及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件。律师对于代书遗嘱的见证业务时常出于执业风险的考虑接案与承办热情不高,当事人往往为了节省成本而怠于向专业人士求教,最终致使除公正遗嘱以外的各类遗嘱效力在付诸实践当中有效性大大降低。为此在探寻解决思路方面需要以全方位的视角予以客观把握,并且在创新思路与举措的情况下积极防范遗嘱无效或者有可能无效的专业盲区,进而为当事人的维权留下家事律师浓墨重彩的执业印迹。笔者通过多年家事案件的代理,现从以下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思路,与大家分享交流。

  1、针对立遗嘱人的个人意愿、财产权属情况等尽量建议当事人以公证遗嘱方式办理有关房产继承的事项

    公证遗嘱无论针对形式要件还是遗产内容的审查一般都有严格的行业规制,其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类遗嘱。然而公证遗嘱对于申请人主体资格、财产权属及与遗嘱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颇为严苛,为此时常将很多当事人拒之门外而成为普通百姓“看好却不中用”的遗嘱方式。笔者站在立遗嘱人依法实现其个人意愿的角度出发还是建议当事人尽可能首选适用公证遗嘱。在此特别指出即使公证遗嘱也不是万无一失的,其效力也有可能被法院否定,例如因针对立遗嘱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特定公证处与有管辖权法院两者认定结论不同,致使公证遗嘱法律效力被否定的情形在现实案例当中也有发生。但总体上讲,公证遗嘱的有效性是主流,被推翻的个案数量极为有限,实践中在有效与无效之间的两难问题表现并不突出,时常趋于是非分明的状态,在此无需赘述。

  2、针对立遗嘱人坚持以自书遗嘱方式处置个人财产的意愿,在见证人及具体财产来源与权属清晰情况下,指引当事人按照法定要求订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便于书写且成本低廉,时常颇受社会公众的青睐。作为专业律师应当清晰地提示当事人在订立自书遗嘱时必须预留相关符合司法鉴定要求的足量文字样本,以免在立遗嘱人死亡之后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依法不能认定,为此而失去了订立遗嘱的实际意义。通常在家事案件当中,因立遗嘱人生前未预留或者预留的文字样本不符合鉴定要求而致使自书遗嘱效力得不到法律认可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原本可以遗嘱继承的特定当事人不得不被法院强制改变继承方式,最终只能以法定继承的原则获得远远低于遗嘱继承额度的遗产,这样一来,自书遗嘱的效用落空,当事人似乎有弄巧成拙之嫌。另外,自书遗嘱效力不被认可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遗产内容或者权属不符合法律规定,常见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认识狭隘而将家庭财产、夫妻财产作为个人遗产予以处分,甚至在具体财产表述上缺乏精准性,由此导致自书遗嘱在现实和法律两个层面遭遇尴尬,其效力得不到依法认可。客观地讲,自书遗嘱效力认定的两难境地不可避免,唯有专业把握、严格操作才能有效减少或者预防其最终被确认无效的后果发生。

  3、若当事人选定其熟知的代书遗嘱处置身后事,需要在见证人主体审查方面做足功课,以有效防范遗嘱潜在的法律风险,尽最大可能减少或者降低无效几率

    代书遗嘱当中的两个见证人,其中一人既要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又要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既要保证代书人、见证人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还要排除代书人、见证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例如夫妻、父母、兄弟姐妹之间)。法定的两个见证人不能归于一人之言,一旦遗嘱内容存在争议,两个见证人不可能起到相互制约、印证的作用,为此在选择两个见证人时必须从严把握,切忌因一时疏忽而留下隐患,从而让立遗嘱人表达的个人真实愿望付之东流。代书遗嘱在司法实践当中效力认定两难的问题时常遇见,提高有效几率的现实举措就是增强形式要件的严把严控,极力将潜在风险防患于未然之中,不管是律师还是当事人必须认准方向,积极有力规范自己适用代书遗嘱的行为。

  4、在立遗嘱人、见证人认为打印遗嘱便捷时,明确告知该类遗嘱有效的法律规定及操作要领,以便实现立遗嘱人的订立目标

    打印遗嘱对于立遗嘱人、两个见证人的逐页签名及年月日注明要求不能改变,一旦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很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然而在实际操作当中,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有出现,由此引发的针对特定遗嘱效力不能确定的两难境地值得当事人乃至专业人士积极关注。例如两个见证人在立遗嘱人签订打印遗嘱时没有同时到场,甚至两人均未到场,只是在打印遗嘱形成前后分别在不同时间段按照立遗嘱人要求签字并捺印,至于逐页签字及注明年月日往往很难做到。此外见证人往往对于遗嘱内容根本没有印象,只是出于给立遗嘱人或者打印遗嘱当中的继承人帮忙而已,这样以“草台班子”模式推出的打印遗嘱其法律效力何以保障?打印遗嘱在效力认定方面的两难状态通常表现得不太明显,往往从形式要件进行专业审查就可以得出确定性的结论,为此打印遗嘱只要在现实操作环节严格把握,就可以有力拦截不少无效遗嘱。

  5、从录音录像遗嘱的直观性出发,在录制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完成“标准动作”,并尽量留下同步的文字记录,以确保该类遗嘱的有效性

    录音录像遗嘱的直观性与透明性决定了其瑕疵很难掩饰,当事人在适用该类遗嘱时应当提前在专业人士的辅导下做足功课,以免因个人认识有误或者操作不当而致使遗嘱行为依法无效。录音录像遗嘱在制作过程中,对立遗嘱人、两个见证人个人身份在视听资料当中的直接表明要求严苛,不容一丝懈怠。此外对于立遗嘱人在表达其财产处分核心内容时的面部表情、具体用语等都很容易受到相关利害人的质疑,为此在录制时必须尽可能不留下瑕疵。录音录像遗嘱在个案当中效力认定的两难问题相对较少,其原因在于通常除了录音录像载体之外,还有现场文字记录、证人证言以及相关材料作为备用辅助手段予以证实,对此有效举措在个案操作当中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

四、家事律师有所作为的方向及自身综合素养的提升

    遗嘱系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当事人的处分权依法受到保护。家事律师针对当事人自愿订立遗嘱的真实愿望应当予以积极鼓励,并竭尽全力帮助当事人依法得以实现。常言道“家事无小事”,遗嘱订立承载着当事人毕生的心血与美好的希冀,无论在遗嘱订立时机还是采用的方式上,作为专业人士务必要提前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辅导乃至风险告知,并在操作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审查立遗嘱人的主体资格、财产权属、情感定位以及特殊要求等情况,由此在制定现实操作方案之后,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才可以付诸实施。律师对各类遗嘱的专业把握与风险防控往往能够真实反映出其在订立遗嘱事项上的综合素养与实务功力。面对挑战,唯有积极进取、有效应对才是现实之举。家事律师在法理情三个维度的实践历练当中不断前行成长,又在自我否定当中日益提升,我们每一份专业的付出只要能够换来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与崇尚,那么无论前方有多少险阻都不会挡住我们创新求实的步伐,此乃“家事律师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当事人的人生”。通过遗嘱传承财富对于我们的考验是长期持久的,在应对挑战当中,也有留给我们的机遇,但愿我们在家事服务的领域里不断创设新高度,谱写新乐章。

2025年2月20日 14:47
浏览量:0
收藏
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

提示

成功加入收藏夹!
收藏夹内共有 0 篇文章, 0 个产品

提示

你已收藏了该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