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婚恋财产自我维权启示录——从六个典型案例透析女性财产风险防控之误区
时下不少女性在择偶、谈婚论嫁乃至婚后生活当中对于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一般都乐此不疲,同时男性大多认为只要谈恋爱、同居及结婚抛开利益论感情皆是空中楼阁,事实上男女相处根本回避不了彼此在财产上的交换,通常作为女性对此尤为敏感,现实的筹划与自卫行为也有迹可循。然而在煞费苦心之后,她们果真能够如愿以偿享受美好的生活和婚姻的红利吗?笔者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以分析,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恋爱借故讨彩礼,女方出轨被离婚。
丁某与贺某在一次行业聚会当中相识,贺某因看上丁某高大帅气又是外企的CEO,随后主动与丁某联系,一来二去两人开始谈恋爱。三个月后贺某以母亲生病为由向丁某借款,丁某从父母处筹款并先后分数次转账给贺某150万元。随后双方登记结婚,不料半年后丁某在偶然打开妻子手机时发现了她与第三者有染的视频,当时就提出离婚并且离家出走。在丁某提起的离婚案件审理当中,丁某要求贺某返还婚前借款150万元。贺某却以150万元系结婚前丁某给付的彩礼为由拒绝偿还。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及其代理人根据各自关于150万元属性举证的客观情况,达成了以贺某返还丁某人民币100万元作为离婚条件的一致性协议,双方得以和平分手。
从以上案件的处置结果可以看出,因丁某要求返还150万元借款之诉讼请求在举证时遇到了现实阻力,其之所以在法院主持下与贺某达成离婚协议,就是为了尽快将自身从婚姻当中解脱出来。丁某与贺某针对150万元最终的处置意见,实际上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即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之情形相符,这样一来贺某通过婚姻已明显获益,但对于丁某来讲可谓是折了面子又失财。
笔者认为婚姻以男女之间的感情为基础,从表面看贺某在婚姻当中的其追求财产利益的目的虽已达到,可是离婚的结局对于她来讲并非是满盘皆赢,婚姻与金钱相比孰轻孰重显而易见,作为女性一旦物欲过强进入婚姻风险通常避之不及,再加上她在婚姻当中又有出轨行为,那么她终将难免被迫离婚。男方作为受害人当时付出的代价自然惨重,然而离婚后对于过错方女性的不良影响是持久而深远的,故此其中的得失及教训值得深度反思。
二、婚前房屋欲加名,淘汰出局无解药。
小莎与小闻大学同窗四年,毕业后两人确立关系并谈婚论嫁。小莎要求小闻在其名下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上她的名字。小闻经与父母协商遭到拒绝,几经波折两人已登记结婚。随后双方在商量举办婚礼时小莎再次提出关于房产证上加名的问题,小闻左右为难,小莎固执己见,小闻无奈之际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审理当中,小莎明确答辩若不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拒绝参加婚礼。虽经法院多次与小莎单独沟通,还曾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却以无果收场。最后法院只能判决双方离婚,小莎在接到判决后才追悔莫及。
由以上案例不难看出,大学刚刚毕业的小闻其名下住房是由其父母出资购买的,购房出资数额并非小事,惯常都是父母的大半辈子的血汗钱,为此小莎在与小闻登记结婚之后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之事宜,从客观上讲根本不是小闻能够做主的,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实际上是小闻的父母,作为出资人与决断人他们完全有权利予以拒绝,对此小莎应当明白其中的人情世故,可是她却在个人欲望的驱使下迷失了方向,最终被被迫淘汰出局,从而自己一手断送了婚姻,不得不与小闻各奔东西。
本案当中需要特别提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男女一方婚前财产属个人财产,即使结婚后也与配偶无关。夫妻日常相处当中,一方不得强行要求对方将其名下婚前财产赠与自己。在此强调一点,即使婚后夫妻一方在配偶婚前房产证上已添附自己的名字,也并不代表其在法律上享有一半的产权,一旦两人离婚后加名的一方所享有的份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重新界定即通常远低于50%的比例。
三、作茧自缚AA制,一味自保险离婚。
区某与丈夫乌某结婚十五年,婚后按照区某提出的约法三章项目之一在经济上两人一直实行AA制,大到购房出资,小到一日三餐开支。两人各自记账,每周让13岁的女儿核对一下数额,一旦双方付出有差额现场多退少补。一日乌某称单位二次集资建房需要交纳50万元,区某经过市场调研后做出了不予购买的决定。乌某当时并不同意区某的意见,可是因其个人名下存款有限,只能放弃了此次购房的机会。两年后乌某单位福利房交付后增值至200万元,两人为此相互埋怨,以至于后来乌某将区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案庭审当中,主审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建议双方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能够尽力维持婚姻。区某在反复权衡仍然困惑的前提下寻求律师的帮助,还在律师的多次开导、指引乃至力促下区某终于同丈夫讲和了。
通过以上案例揭示出以下问题:1.夫妻相处人身关系第一,财产次之,AA制看似公平实质上不利于婚姻的存续;2.夫妻日常生活应当共同面对随时遇到的各种境况,不能以各自所谓“行使平等处分权”机械地取代双方针对家庭重大事项协商一致后所达成的共识,即一己之见远不如共同意愿,夫妻联袂决断即使一旦有失也不至于彼此心生怨恨;3.《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在共同生活乃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中应当积极、全面予以践行。
夫妻本为同林鸟,共同共有共担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双方分得太清未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夫妻在日常相处中,女性往往出于自我权益的保护,时常在婚前婚后定规立矩,男方开始虽有不满但不敢僭越,日积月累之后夫妻矛盾逐渐暴露甚至激化,很有可能导致婚姻解体,双方因此而遭受的人身与财产损失均无法得以挽回。
四、感情不和忙逐利,任性投资一场空。
任某因丈夫佘某好吃懒做一直心存不满,两人时常发生口角,隔三差五分居是家常便饭。任某由于考虑到10岁儿子在学业上的花费不断增加,不免打算以投资购房、理财、保险等方式充实家庭经济。每次投资时,任某总是欲将佘某圈入其中,她曾想出了让公婆给自己打借条代替丈夫出资的办法,再添上她手头及其父母的存款先凑够首付,然后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房,以图日后高价卖出从中获益。不久恰逢任某单位给职工团购福利房,限定三日内一次性结清首付,其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原先计划办完购房手续。一年后佘某因在外欠下巨额债务不堪债主整天追讨,在走投无路之际提起离婚诉讼,以便在分割到夫妻共同财产后填补个人债务亏空。最终两人达成一致离婚协议,双方共同财产被平分,佘某如愿以偿不劳而获,且其父母也无力偿还所借任某的债务。任某此时才感到沮丧至极、万念俱灰。
在以上案例当中,任某在处分婚内重大财产事项时忽略了以下原则性问题:1.夫妻长期感情不和,首先应当考虑婚姻能否存续的事项;2.在婚姻出现危机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不适合单独出资置业、理财、保险;3.夫妻一方采用让对方或者亲属打借条的方式欲套牢对方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实际上根本不可能有效降低其独自投资产生的客观风险;4.婚姻以人身关系为前提,双方人身与财产密不可分,一方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应当通盘考虑、积极防控各种风险,以保全个人合法权益,由此才能保障子女日后身心健康成长。
在现实生活当中,女性时常由于个人过于自信或者出于对孩子前程的过度考虑,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任性地做出关乎个人前途和命运的重大决策,而置法律规定与客观风险于不顾,最致使深受其害的只能是外强中干的自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乃至一方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看到,夫妻关系的人身性与财产性贯穿于婚姻的始末,当事人尤其是女性必须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有效规范个人行为,由此才能有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正常实现。
五、虽手持忠诚协议,却难抵缘分已尽。
彤彤与阳阳系同龄发小,两人情趣相投,互有默契。长大后两人不知不觉谈起了恋爱,25岁时结婚,后又生有一子。彤彤一直非常信任丈夫,可是在打扫私家车时却意外发现了阳阳与女下属多次发生关系的对话录音。阳阳在妻子的追问下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以书面形式承诺下不为例,一旦违反自愿净身出户。彤彤此后对丈夫严加防范,为此阳阳不满情绪与日俱增。半年后又因阳阳在外与第三者有染,两人先闹离婚,后阳阳诉至法院。历经数次开庭后,法院作出主要内容如下的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儿子由彤彤抚养,阳阳每月支付3000元生活费;3.阳阳因其过错行为一次性赔付彤彤精神损失3万元;3.彤彤、阳阳各自分得60%、40%的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梳理出以下专业视点:1.夫妻在婚姻当中必须恪守忠诚义务,一旦信任缺失出现风险的几率加大;2.忠诚协议不能确保婚姻与家庭的平安,“夫妻相处讲策略 一旦离婚算成本”,时常谁抓的越紧反而越易失;3.即使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其“净身出户”于法无据。
女性在婚姻生活当中应当积极自我成长,及时依法维权,严格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行使个人合法权益,以保障自己乃至孩子能够过上健康正常的生活。
六、富养女儿慕虚荣,个人泄愤诉前夫。
柯某与司某结婚18年,生有女儿已14岁,两人于5年前协议离婚。某日司某接到法院送达的传票,方知前妻柯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要求其给付人民币100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司某得知柯某因不堪女儿贵族学校的学费以及对他不满而提起诉讼。随后司某在询问律师之后,其为了充分保障女儿身心的健康成长,在法院的主持下以付出30万元的代价换得柯某撤诉结案。由此柯某沉浸在与司某对决胜利后的喜悦当中。
本案当中柯某诉讼的起因是其不堪承受女儿贵族学校的费用,再加上她在离婚5年后仍对前夫司某存有报复心理。柯某尽管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提起了诉讼,但是在实践当中原告若要达到诉讼的目的,必须证明离婚时确有遗漏未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举证义务的实际履行难免存在客观阻力,然而本案的结果并非因柯某举证到位而依法赢得,实际上是司某基于对女儿眷顾在财产处分上作出了妥协才成就了柯某的诉讼愿望,其中留下的反思值得深刻体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规定,针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后发现该财产之日起三年内另一方可以提起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可是在司法实践当中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边界都是清晰可见的,不容任何一方肆意越过法律的红线,为此提醒大家依法维权,千万不要滥用法律赋予公民的诉权,以免承受对其不利的实际后果。
婚姻是男女双方成长的人生港湾,相识是机缘,相处靠修养,维系讲技巧,单纯论感情不足以支撑婚姻,没有感情婚姻不能得以继续。婚姻当中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各自义务,男女在生活当中交换感情、财产乃至人身保险。男女平等虽法律明文规定,可是女性整体实力弱于男性的客观现实不容回避,为此其自我过度保护意识增强在所难免,女性本身应当充分予以正视,并且在现实当中尽最大可能扬长避短,以免在顾此失彼当中舍本逐末,力争成为自信、自尊、自强、自立的独立主体。
“人生不易,婚恋道远且难”,女性应当始终勇敢面对人生,尤其是婚姻当中的各种风险与困境,进而积极发挥半边天的作用,以自身的积极付出为个人、子女乃至家庭生活的安宁与幸福做出应有的贡献,从而赢得社会各方的尊重与敬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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