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女儿继承不了亡父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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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3岁女孩小洁的父亲沈某一年前去世了,留下了6套房产、两辆汽车、一个公司以及存款共计2000多万元,小洁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父亲的去世让她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她和母亲邱某居住的房子被父亲所谓的“妻子”程某通过法院查封了,原因就是邱某作为第三者占有了沈某与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以所谓的“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致使小洁与母亲邱某陷入到诉讼当中。此后为了能够从困境中解脱出来,邱某以女儿小洁的名义提起了继承析产之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小洁与奶奶刘某的亲属关系医学鉴定报告书(年过八旬的奶奶刘某一直都承认小洁这个孙女),以证明小洁系沈某的亲生女儿。由于邱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在起诉时对于程某及其女儿小羽的继承人身份存在异议,为此只将奶奶刘某一人列为被告。不料在继承析产案一审中,法院却追加程某(因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了程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小羽为被告,案件的当事人由原来的两人(原告小洁,被告刘某)增加到四人(原告小洁,被告刘某、程某、小羽),另外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以确定被继承人沈某与继承人小洁的亲子关系。最终一审裁定驳回了小洁的起诉,其理由为小洁不能提供沈某的检材,无法鉴定,没有尽到其系沈某亲生女儿的举证义务。

   针对一审裁定,小洁提起了上诉,在二审当中,邱某母女向法庭提交了沈某与程某没有领过结婚证的相关证据,以否定程某作为本案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另外还要求法院对程某之女小羽与沈某有无血缘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二审开庭后法院虽经调解,由于各当事人之间分歧很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这样一来,二审又碰到了与一审同样的问题,即在现有的司法条件下,如何确定亡父沈某与非婚生女儿小洁的亲子关系。关于小洁能否作为继承人参与诉讼是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关系到一个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利能否实现的重大事项,然而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没有直接的司法鉴定方式予以依法甄别,这对于一个3岁的女孩来讲是极其不公平的。

特色分析

   1.小洁身份被质疑:非婚生女小洁在继承遗产当中与一般未成年人不同的是:首先,其母邱某没有合法的身份,由此而引来了母女俩住房被法院查封的后果;其次,因父亲沈某亡故,不能以直接的医学鉴定方式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再次,一审的败诉让3岁的小洁无法作为当事人依法继承其父的遗产;最后,二审依旧克服不了目前司法鉴定的局限,从而让一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处于被实际剥夺的状态,维权无果,由此而引发的问题是一系列的。

   2.邱某诉讼陷僵局:作为非婚生3岁女孩小洁的母亲,其一,邱某与孩子的父亲沈某没有夫妻名分,导致母女俩的住房被法院查封;其二,为了女儿的继承权邱某迫于无奈提起诉讼,不料因司法鉴定遇阻而先后两次陷入诉讼僵局;其三,母女俩日后的维权之路何时可以展开?何时可以依法起步?何时才能依法实现?这些都是她始终纠结而且难以弄明白的问题。

   3.程某的身份变化:一审中法院之所以追加其为被告,仅凭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程某与沈某系夫妻关系的一张证明,尽管小洁、邱某母女极力反对,法院还是确定了其作为沈某“妻子”的继承人身份,至于二审当中邱某母女提供证据证明程某与沈某从未领过结婚证一节,这说明了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存在虚假性,由此使得程某很有可能失去作为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小羽的困惑:一审中其以沈某婚生女儿的身份进入诉讼,二审中却面对重新鉴定的压力,这说明了在一审中对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缺乏严格、细化的法定要求,为此致使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权威性有所质疑,然而从事实上和法律上来讲,任何一个当事人其主体资格都需要依法确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是一句空话,越是早体现平等,程序的合法性越有保障,对于当事人来讲,也许在本案中存在不理解甚至是抱怨,但是不管何时起步,对于程序合法性的重新审查都不晚、都无错,只有这样,在民事审判当中才可能力争将案件办成铁案,事关民生,老百姓诉讼之争无小事。

   5.刘某的无奈:八旬老人迫于无奈陷入诉讼,对于小洁这个孙女,刘某不但承认,而且还积极配合邱某母女做了医学上的祖孙鉴定,但是小洁还是没有被确定为继承人,这是刘某万万没有想到的,为了支持小洁,其还要将诉讼进行到底,但是作为一个耄耋老人,对于小羽自然也是有感情的,不管案子打到哪一步,刘某都希望诉讼尽快结束,至于小洁一直不被认可,也不可能继承其生父沈某的巨额遗产,这种情势长期以来也让刘某纠结乃至痛苦。

【律师指引】

  1.非婚生子女在实际生活中表面看也许有一定幸福感,这是基于其父母在物质上的给予,但从精神层面看,非婚生子女是生活在狭小空间的,因为不管是父亲母亲,抑或是父母任何一方,只要存在婚生的子女,那么非婚生的子女只能以牺牲其弱小的权利来换得自己的安宁,常言道“分享别人剩下的蛋糕” ,这种局面一旦打破,矛盾骤然爆发,尤其在非婚生子女父母或者父母中任何一方亡故的情况下,其核心矛盾主要在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定,这是伴随非婚生子女一生的阴影,因此非婚生子女只要存在利益之争,其身份问题首当其冲,由此而引起一系列利益冲突,这是非婚生子女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

  2.非婚生子女在继承纷争中所要面对的主体往往强势而众多,假若非婚生子女处于未成年的状态,那么其必须依赖监护人的全力保护,但是其监护人有可能存在身份不被认可的情形,由此使得非婚生子女及其监护人在利益争斗当中处于弱势,其维权步履的艰难可想而知,至于维权成果当然不尽如人意。

  3.非婚生子女在诉讼中避免不了被质疑、被鉴定,其生父母健在还好说,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亡故, 非婚生子女的身份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盲点,由此而导致最终其应得利益实际落空。

  4.非婚生子女在当下一定范围内时常存在一个家庭有两个以上非婚生兄弟姐妹的异常现象,这说明了其父母或父母中的一方对于婚姻登记的逃避,然而这种行为的后果却最终让非婚生子女尤其是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在实际生活当中举步维艰,甚至是被人歧视,因此法律明文规定的“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应当尽最大可能落到实处,否则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严重的侵害,对于非婚生子女中的未成年人来讲,这种侵害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所严厉禁止的,总之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及时改善,这是一个全社会应当关注的特殊人群保护问题。

【警言】

    非婚同居风险大,孩子尴尬妈纠结;生父亡故难鉴定,一审二审无名分;继承遗产障碍多,法律盲区难填平;三岁女孩遇不公,留下遗憾谁之过。



2017年2月24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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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