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承受来自父母的不公——女性在娘家财产权益被侵害之法律思考
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普通公民人人知晓,可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男女因性别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上的重大差异并不鲜见,尤其是女性在承受来自父母给予的不公平财产待遇当中,能够深刻地揭示其中的个人视角与社会认知层面的重大误区,由此很可能影响到家庭的和睦与社会的和谐,这一问题应当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并积极保障女性在现实维权当中法律适用的正确、到位。
一、关于男女平等的主要法律依据指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 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第五十四条 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二、妇女财产权益在原生家庭被侵犯典型案例及相应法律条文
1.女儿一味付出却被父母排除于继承之外
蓝丙系国企女高管,父母健在时她曾出资50万元在祖遗宅基地上盖建了30间房屋。父亲蓝某亡故后,母亲白某一直打理家里的财产。蓝丙的两个哥哥蓝甲和蓝乙几乎不管父母,只是在祖遗房屋拆迁时才分别向母亲说明各自讨要财产之意图。因祖遗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在蓝某名下,拆迁安置机构只通知白某商谈拆迁安置协议内容。蓝甲闻讯后,在母亲面前以死相逼得到了父母价值800万元拆迁安置权益的一半。随后蓝乙又强令母亲将另外一半拆迁安置权益以遗嘱的方式留给其一人继承。蓝丙在母亲白某亡故后方才得知,父母800万元拆迁安置权益早已被两个哥哥瓜分完毕。蓝丙曾向蓝甲、蓝乙讨要过父母的巨额遗产,却遭到两人严词拒绝。最终蓝丙在与两个哥哥历经两年诉讼之后,法院确认了白某生前赠与及所立遗嘱行为均有效,蓝丙全面败诉。蓝丙思前想后,深感母亲白某心中只有两个儿子,父母全部遗产都归两个哥哥,自己出资盖房的50万元以及日常照顾父母所有的付出,在母亲眼里都无足轻重。蓝丙一直对母亲的做法百思不得其解,心中愤愤不平。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通常父母在与子女相处过程当中难免涉及处分个人财产的重大事项,从其个人财产权利的正常行使来看似乎无可厚非,然而应当透过表象揭露出父母对儿子的倾斜性保护的代价就是牺牲女儿的合法权益,此种现象并没有随着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而明显改善,而是依旧司空见惯,长此以往既伤亲情又是对男女平等法律原则的现实挑衅,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后果值得大家关注和深思。
2.赡养父母又照顾弟弟终落一场空
瞿某系中学女教师,因弟弟好吃懒做,瞿某既赡养父母又照顾弟弟。适逢家里城中村统一拆迁改造,因瞿某及丈夫、女儿的户口均在村里,按照拆迁安置实施方案三人可分得约2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住房,便向父母提出分别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之要求。可是父母一直不答应,并且私下与拆迁机构以户为单位签订了安置总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安置协议。瞿某虽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与父母多次进行交涉,但在安置房交付后弟弟一人独占了所有房屋,且将父母推给瞿某日常照顾。瞿某欲将父母、弟弟及拆迁安置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分家析产,可是父亲得讯后离家出走,母亲则千方百计阻止女儿打官司。瞿某一方面对丈夫和女儿无法交代,另一方面对父母无可奈何,她在黯然神伤之后对弟弟满腹怨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现实生活当中,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家庭内部针对财产利益进行分配时,基于男女不平等的习俗,通常父母只顾将全部财产留给儿子,根本无视女儿作为家庭成员所享有的村民待遇,此种侵权行为不仅使女儿在其丈夫、子女面前处境尴尬,而且让女儿在万般纠结之后,对父母亲情失望至极甚至常常不再往来。
3.父母将财产给儿子后要求女儿来赡养
宋某系退休女工,父母年过八旬,弟弟与父母一直分开另过。弟弟因经济拮据先要求父母变卖了老家住房连同手头存款共计200万元,其一人倾囊而得,接着将二老的社保卡收缴,最后竟然擅自把父母送进了养老院。宋某获悉后与弟弟争吵不休,但来到养老院看到父母求助的眼光,最终还是把俩人接回自己家中全面照顾。弟弟得知父母由姐姐直接赡养后,窃喜之情溢于言表,宋某内心却五味杂陈。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据此,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所负有的法定赡养义务均不得推卸,老年人惯常将个人财产留给儿子,却把赡养的重担推给女儿,此种重男轻女的思考与行为根深蒂固,这也是女性在娘家遭遇不公的主要概况,对比法律必须予以强力干涉。
三、女性在娘家财产权益被侵害之现实后果
1.在财产分配失衡的前提下家庭关系遭受重创。父母针对家庭内部财产的不公处置,在受侵害的一方子女看来就是对其人格的否定,女性一旦失去对父母的尊敬与信任,很有可能脱离家庭,去寻找能够让自己获得公平待遇的圈层,由此原生家庭自然被淘汰,父母子女乃至兄弟姐妹事实上已形同路人。
2.父母在重男轻女思想指引下使家庭教育当中长期延续对女性的歧视或者伤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教育是公民人生第一课堂,父母的观念与导向对每个子女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旦在男女平等原则在落地中失衡,那么很难在短时间内予以纠正。常言优良家教、家风代代相传,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层面的正向扭转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和沉重的代价。
3.女性在遭受来自父母不公之后奋起维权时常导致家庭成员反目成仇。女性在其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难免有一些与父母乃至兄弟姐妹对簿公堂的极力维权行为,通过诉讼只有个别父母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失偏颇而伤及女儿,但大多数的父母仍然固执己见,置女儿的真情实感与财产利益于不顾,任由家庭内部财产分配不公的事态继续延伸,以至于在法院判决之后仍然拒绝履行义务,这样一来父母与女儿之间往往反目成仇的,更甚者老死不相往来。
4.男女不平等之下家庭矛盾深化造成负面的社会价值趋向。女性在社会当中与男性相比整体处于弱势的地位,我们应当看到,从生儿育女、升学就业、择偶限龄、家庭承重等方面均明显暴露出女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当中所存在的现实阻力,再加上“男女平等”原则在法律适用时的实际折扣成份,女性依法要求绝对的男女平等是不可能兑现的。即使在极力维权之后她们能够获得的公平待遇也是相对的,为此无论个人还是社会公众在其心灵深处对于男女平等理念的思考与践行或多或少都是有所保留的,即便是女性自身有时也难免主动放弃个人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影响到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这样一来“男女平等”国策时刻面临着现实的严峻挑战与考验。
四、男女平等法律原则在落实当中的可行性举措探究
1.面向全社会普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之相关法律规定提升公民知法守法意识,适时推出典型案例有力指引大家依法维护男女平等的家庭关系,积极构建文明、法治的社会氛围。
2.妇联、社区、司法所、婚姻登记处等基层机构在日常工作当中应当及时矫正家庭内部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并在职责范围内充分保护妇女尤其是女童的合法权益。
3.女性在遭遇来自家庭内部不公平的财产待遇之后,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做出有效的功课,以保障个人乃至家庭过上正常平安的日子,切忌得过且过、忍辱负重。
4.在男女平等国策现实落地当中,全社会应当积极践行《妇女权益保障法》之精髓,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妇女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出发点,并以实际行动确保“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体现“男女平等”原则之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女性来自父母的不公尤其是在家庭内部财产分配当中的不平等待遇已现实危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正常往来,带给社会的也是负面的现实深远影响,在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前提下,针对女性合法权益的保护,长期以来形势严峻,不容懈怠,除了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积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之外,政府相关部门及公检法司等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女性依法维权做出有力的贡献,以确保整个社会两性平等、家庭和睦,以致每个公民都能够生活在法治文明的安全环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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