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股权处置正向指引 ——股权实体利益分割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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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家事纠纷当中关于股权分割司空见惯,但是当事人甚至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其中的核心事项及利益切割当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时常忽略不计,以致于最终个人利益乃至整体权益蒙受重大损失,笔者试图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在实务操作当中给予提示和指引,以便依法积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家事股权分割当中应当了解和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操作规则。

1.股权含有债权、债务两项内容,权利义务高度统一。通常当事人只看到了股权所承载的权利,对于其义务性的一面不知或者不屑关注,为此而偏离了个人维权的正轨。例如离婚案件当中,女方只主张分得婚后夫妻名下注册资本额度内的股权补偿对价款,根本不管男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当中的巨额债务,以致于最终非但没有获得实体权益,反而被男方责令承担夫妻股权范围内的相应债务,可谓是得不偿失。

2.股权是动态的,需要综合评判估价。公司无论是哪种类型,在经营当中都有出有入、有盈有亏,经营管理上也难有得有失。若判定一个公司的经营状态,一般可以从注册资本额度、税务申报、银行诚信、行业排名、科研实力甚至运营团队与决策层之间的相互配合是否默契等复合因素来考量,除此之外在评价体系当中需要注重股东们的合力及其经营的定力,无论是现实的还是远视的眼光都需要兼具。时常不同层次视野的个体所做出的评估结论往往大相径庭,由此在家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针对股权分割的具体主张须要各方专业人士共同做出尽可能符合客观现实的评估结论。例如在继承案件当中,5个继承人共同委托律师牵头,先组织鉴定机构、经济专家、财税顾问等进行专业研讨论证,后针对遗产当中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之公司股权议定了1000万元的价格。最终大家确定两人经营,另外三人分别获得200万元股权对价补偿款价款的分配方案,由此免去了诉讼之累。

3.股权分割当中当事人的实际经营能力往往决定着股权归属乃至公司最终的命运。公司经营是对股东及实际运营团队整体能力的严峻考验,当事人若不具备经营能力就不要轻易冒进主张获得股权,若具备实际经营能力可以在付出相应股权对价款之后要求其他股东退出,若当事人之间关系和睦且经营理念一致大家可以共同继续持有股权,并且携手将公司的经营推向一个新的层次。特别提示,无论是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还是继承析产,切忌各方当事人在恩怨情仇未了的情况下,为逞一时之能死要面子,明知不能共同持股经营公司,而非要强行苦撑下去,其结果难免两败俱伤。例如兄弟二人法定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某餐饮公司,两人持股比例均等,因起初生意兴隆谁也不愿意退股,后来在相互猜疑当中经营状况日益下滑,以致于都要求退股,两年后双方迫不得已关门停业。

4.股权分割在确定经营者当中必须坚持“盘活者优先”原则,确保公司得以长足发展。公司运营主要靠营销、财务、法律三种管理手段,经营者尤其是法定代表人的职场阅历与全面管理能力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其中股东之间和睦、市场定位准确及运营举措得当等容不得一丝一毫的差错或者失误,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相比,孰轻孰重不言而喻。股东当中谁有能力将公司盘活、发展乃至壮大,就应当让能者上,而不能在所谓“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推选“老好人”上位,而置公司经营于风险之中,此类教训比比皆是。在此强调一点,“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能人往往有明显个性,股东们应当擦亮眼睛看其主流,切勿嫉能妒能伤能,以免浪费现成人才,致使公司运营不佳。
二、股权分割当中常见误区与专业指引。

1.在家事纠纷析产当中将股权排除在外,致使个人合法权益落空。  常见离婚案件女方因对股权权益内容不了解或者急于离婚怕麻烦而主动放弃了个人应得股权。家事纠纷当中若涉及股权权益的处置事项,当事人可以在向专业人士咨询后,及时依法主张个人财产权益,并且极力在离婚、继承等诉讼案件当中一次性予以处置。

2.在股权分割当中只顾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错失获取相关利益补偿的最佳时机。例如女方主张丈夫名下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曾自愿一次性支付500万元的股权对价补偿款,可是女方一直坚持800万元的价码,后遭遇疫情该公司元气大伤,男方已无力支付女方相应补偿款项。股权权益集债权债务于一体,在企业的经营当中其动态可变性毋庸置疑,当事人个人意愿的表达也是存在时空变换的一面,故此当事人务必以时不我待的心态在有限的时间做出明智的抉择,一旦错过无可挽回。

3.主张股权非但没有获益,反而讨来了债务。常见一方当事人一味要求分得夫妻股权,因不了解对方在公司经营当中的实际情况,而讨来的是债主上门逼债。尽管法律规定公司债务承担不及于股东个人,但是现实情况是债主根本不管还债主体是谁,绝不放过向股东个人索债的任何机会。应当看到,公司股权之下所含债务对于股东个人来讲清偿义务不可能切割干净,为此建议不参与实际经营一方的当事人在主张股权权益时应该权衡利弊、审慎主张。

4.股权分割长期纠缠不清,导致公司资产灭失。例如在继承析产案件中,被继承人有两段婚史,与前后任各有一对儿女,在外还有一非婚生子,加上其父母,共有七个继承人。另外针对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公司,还有两个各持20%的股东。七个继承人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既不能内部讲和又不能与另外两个股东达成一致性股权转让协议,最终致使公司无法经营下去,资产几乎被债主们抢光,甚至还有未了结的债务被上门追讨。公司股权权益与股东及其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制衡密不可分,一旦人际关系复杂且长期无法调和各种矛盾,公司终将消亡于市场之中,各当事人利益无从保全。任何人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无法立足于商界,企业经营不容个人恩怨情仇之下的任性厮杀,公司与股东之间时常呈现“一荣俱荣  一损俱损”之剧目。作为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并且在处置公司事务当中尽量顾大局识大体,由此才能确保个人股权权益得以持正常续实现。
三、应对股权相应权益分割的正确举措。

1.以法为据,积极主张权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据此规定针对离婚案件当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割已无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尤其是相对弱势一方的主体应当积极主张个人股权权益,进而依法获得公平的待遇。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夫妻共同财产当中分别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七十四、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也能够做出具体的相应权益分配结论,对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专业人士都应当予以关注,并且在维权当中积极践行法律规定之主旨。

2.直面现实,及时正向引领。当事人有关股权权益的具体主张惯常来源于其代理人在案情分析、焦点归纳、风险预估之后提供的可行性建议之中,作为当事人一般是没有自我主见的,这就需要律师对客观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以致做出专业的论断,进而帮助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其维权目标。

3.拓展思路,适时力促调解。家事案件当中关于股权相关实体利益的分割事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现实价值额度上的重大争议,若各方达不成一致协议,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就当事人名下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出资及收益进行评估,其结论的准确性是相对的,当事人也未必认可,且评估的耗时与费用不可小觑。为了能够尽可能快速、高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之争,代理人可以逐步引导当事人采取积极主动的方式与其他各方进行协商调解,力争达成一致性协议,从而有效缩短维权历程,甚至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综上所述,家事股权处置在现实生活当中,当事人乃至普通公民难免不仅存在个人认知上的短板和行动上的误区,而且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维权目标各当事人在错综复杂的矛盾当中常常表现出其自私与狭隘的一面。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讲,股权权益的正向处置需要依靠法律、理性、道义、情怀等多种因素来支撑,通常当事人大多是在几经激烈博弈之后逐渐回归正常思路,各方均做出最大化妥协,这样一来他们才有可能坐而论道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现实矛盾,进而确保企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

2024年1月4日 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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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