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而复得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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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变更抚养权一案的启示

 

【案情基本情况】

刘某,40岁,与妻子曲某结婚8年,生有儿子已5岁。刘某老家在河南,两人生活在西安,因曲某不善理家务,对于孩子的照顾不周影响了双方日常生活与工作秩序,刘某擅自将儿子送往老家交由其父母抚养,致使曲某在4年当中一直没有见到儿子。另外刘某由于在婚后购房月供当中一人还贷不堪重负,两人在发生肢体冲突后,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儿子并且分得婚后房产的一半权益。刘某虽不同意离婚,但是迫于无奈最终被两审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失去了儿子的抚养权。在离婚判决当中,由于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房产的时价进行评估,为此没有分割房产。

离婚判决生效后,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按照离婚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实际归其行使。刘某先后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并且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但是其就是不愿意放手将孩子交由曲某抚养。离婚半年后曲某还向法院提起了分割婚内财产之诉,刘某既不愿意分割房产,也不愿意丧失孩子抚养权,在万般无奈之际向律师求助。

【办案过程及结果】

刘某首先向律师咨询如何摆脱被强制执行之计,得到的答复是无法抗拒生效判决的执行;刘某再次咨询如何阻止法院析产之策,得到的回答是无法可施;刘某最后询问解决的途径,律师告诉其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并且以此与曲某架起沟通的平台,以便在双方各自心理与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突破口。律师正告刘某,双方的纠纷主要在于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两项内容,除此之外个人恩怨不可小觑,只有调解结案才能让刘某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当时律师还郑重地向刘某一再申明,若委托律师应当充分关注其存在应对离婚判决强制执行案、财产纠纷案、变更抚养权案的三重法律关系及其矛盾冲突,其与曲某的所有矛盾必须一揽子解决,由此才有可能达到其抚养孩子的最终愿望。

随后刘某按照律师的专业解答意见作出了决定,很快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时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半个月后,曲某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律师在法院见到了曲某,与其进行了一个小时的沟通。曲某当即同意与刘某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坚决要求律师每次到场参与其中。此后,曲某先后十余次与律师通过电话或者见面沟通,诉说了自己在财产方面的现实需求,同时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的忧心忡忡。律师在每次与曲某谈话后,立即再跟刘某进行深度沟通,虽然刘某向来固执己见,但是随着律师与其在专业上的引导与现实方面的分析,其思维越来越朝着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向延伸。后来刘某又在律师的指引与推进下,将财产纠纷案与变更抚养权两案分到同一法官审理,由此为两案的一并解决创造了现实的便利条件,最终在律师的不断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刘某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曲某得到了价值200万的房产。在此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在双方协议达成之前,曲某已经先后3次见到了自己4年来日思夜想却未谋面的儿子,至此母子长期不能见面的僵局从此被打破了,从某种层面上确保了协议达成之后曲某探望权的正常实现。

【办案思路及策略】

离婚案案件的办理当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个事项,本案当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申请评估,导致无法析产,至于孩子的抚养权因孩子被刘某交由其父母抚养,致使曲某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见不到儿子,离婚案判决书当中也表明是基于刘某人为阻隔母子相见、相处的非人性因素而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曲某的,这种孩子抚养权法律归属与现实抚养状态完全背离的裁判结论带给曲某的就是判决权利不能兑现的后果,即使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手段,但是对于孩子来讲其抚养责任的落实仍存在严重的弊端即“法律判决抚养的一方很难得到抚养权,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在法律上没有抚养权”。这样一来不管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孩子都会长期陷于复杂的矛盾之中,对于孩子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应有的伤害,因此法律上已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欲重新讨回孩子的抚养权无疑是遥不可及的事情。

从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离婚案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曲某,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半年时段刘某再向同一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通常法院很难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刘某,这是不容忽略的一个大前提,另外离婚案历经两审、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已经拉开序幕的情势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往往日益加剧,为此需要另辟蹊径解决现实问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清晰地看到在家事纠纷当中最容易改变的就是人的意愿。曲某系一名中年妇女,其因为孩子与房子已经与刘某长期不和,虽然离婚判决确认了其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其对孩子的抚养权在法院强制执行当中并未真正兑现,其郁闷、纠结甚至是痛苦可想而知,其解决问题的迫切性是不容忽略的,只有说服其面对现实,满足其基本的心理与物质需求,才有可能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所有隔阂与纷争,刘某由此才有重新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

律师在本案当中着眼的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先后提起的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两案,关注的是他们的心理、物质两方面的需求,在与他们沟通时,采用的是刘某、尤其是曲某各自婚恋观与价值观之下个人思维能够接受的方式,并在利益与尊严方面找到了契合点,由此又在法院将两案有效导入至同一法官办理。最终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不仅促成了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而且还让曲某在双方商谈期间见到了孩子,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纷争平稳地调和了,并且为以后曲某与孩子的相见、相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当中律师的专业视角、独到思维、创新举措乃至坚韧不拔的工作风格都得到了全方位的展现与升华,本案无论在办案策略还是在技能施展方面都有可取之处,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该案的结果就是律师有效代理的一个典范。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之规定应当履行父母离婚后确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尽到直接抚养的义务,双方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孩子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均应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第(二)项规定父母均应依法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按照《民法典》第1086条之规定父母离婚后应当依法保障孩子被探望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第2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之规定父母离婚后在国家监督下应当全面履行对孩子抚养、监护、保护的义务。因此,抚养义务在实践当中的履行是多方位的,责任是艰巨的。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时是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监督的,从某种角度上讲,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是非常严苛的,即从抚养孩子一方依法履行义务的任何一个层面都不难找到其在履职当中的瑕疵,这也是变更抚养权案件近年来多发的原因之一。在本案当中,曲某离婚前4年没有见到孩子,离婚后亦未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真正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其对于孩子抚养义务的履行可以说是严重缺位的,离婚案件当中,法院之所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曲某,主要是出于对母子关系的修复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

应当看到,刘某在离婚后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其最大的优势是孩子在离婚后与刘某一起生活且身心健康,最大的劣势是其拒不按照离婚判决主文内容将孩子交由曲某抚养,其违法行为显而易见,这也是本案与一般变更抚养权案件的重大差异,可是从另外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孩子在4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见过曲某,突然之间生活当中母亲“从天而降”,对于孩子来说,到底是喜还是忧呢?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刘某和曲某之所以走到分道扬镳的地步,双方之间的心结在离婚之后应当更难打开,如何让他们在孩子、房子之间找到心理与利益两方面的平衡这是变更抚养权、财产纠纷两个案件应当直面的焦点与难点,对于刘某来讲绝对不能容忍失去孩子抚养权的结局,对于曲某来讲法律赋予其的孩子抚养权不能拱手出让,双方唯一的调和点就是房子的产权归属,尽管律师费尽心力最终促成了双方一致性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且在调解期间让孩子与母亲多次相见,然而孩子与曲某之间母子关系的修复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达到正常状态,作为律师来讲,只能默默地祝愿刘某与曲某在一切为了孩子的前提下冰释前嫌,依法共同积极履行其各项法定义务,让孩子的明天充满阳光,并且在父母的悉心关爱呵护下茁壮成长。


2021年2月26日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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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