啃老损失的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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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父母全包离婚案的弊端

 

【案情基本情况】

  郭某,女,30岁,经人介绍与英俊帅气的赖某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已2岁。郭某系独生女,在某私企工作,收入不菲,出手大方,因赖某颜值高待人和气,郭某的父母就曾在女儿恋爱期间为赖某购买福利房集资垫款10万元,还为赖某工作调动花费20万元。郭某与赖某结婚时,由于赖某家境不济,郭某又时尚浪漫,为此郭某的父母为女儿准备了婚房并承担了结婚所有花费30万元。结婚不久赖某提出欲购买一套属于夫妻共有的商品房,郭某便从父母手里先后拿走140万元,加上赖某出资10万元凑够了首付,通过按揭贷款购得价值300万元的住房一套(赖某婚后共还贷20万元)。结婚一年后赖某向郭某提出,其父母做生意亏空150万元,债主逼上门来其唯恐父母有生命危险,希望郭某能够从其父母及其亲友处筹借款项,以便其一家能够渡过难关。郭某虽然不愿意,可是与自己父母商量后,怕影响夫妻关系与家庭稳定,先后通过赖某借给公婆150万元。半年后赖某与郭某闹离婚,郭某只拿到公公婆婆转账过来的5万元,其余款项赖某一家闭口不提。郭某自两人分居后一直带着孩子在外租房,赖某从未过问过孩子,更没有给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郭某在绝望与极度焦虑之际前来律所求助,以期尽快离婚并且尽最大努力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在与郭某进行初次接触之中,得知了郭某对于婚姻的无奈,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志在必得,以及针对财产分割与个人债权追讨结果的担忧,明确告知其离婚案件的诉讼风险,尤其是目前赖某对住房的实际占有及其经济能力都会有可能造成郭某财产权益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面实现的客观趋势,至于其借给婆婆的150万元中剩余未还的145万元,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惯常不能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揽子解决。另外关于结婚当中郭某父母花费的30万元、婚前郭某为赖某购买福利房垫资的10万元,乃至调动工作支出的20万元,这些款项的追回在诉讼当中都有不同的解说,案件最终的结果或许达不到郭某预期的目标。郭某认真的听取了律师的意见,3天后来到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与赖某离婚一案的代理工作由此展开。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当中郭某在婚姻缔结前后在经济上一直处于单方付出的异常状态,赖某的无度索取与对婚后所购住房的实际占有已让郭某在离婚诉讼当中陷于被动状态,因此郭某在举证方面务必力求全面、到位。郭某在律师的指引与帮助下很快找到了其及其父母的部分出资凭据,但是在其购房首付140万元出资当中只有80万元的凭据,另外60万元因系现金出资即由郭某将款项先后分三次交给赖某后再转给卖方,由此势必造成赖某将该60万元作为其个人出资在法庭上举证的后果,这样一来郭某在购房首付当中的出资很可能会被以夫妻共同所为的推定模式而牺牲一部分利益,对此郭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已经听明白了律师的分析意见。关于郭某从父母及其亲友处筹借的150万元后又通过赖某借给婆婆现涉案即现剩余未还的145万元债权,在一般情况下基于赖某的性情与习惯,其在法庭上肯定是矢口否认的,对此律师告知郭某,法院通常会在判决当中指出该笔纠纷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另案处理,为此在本案当中只能是为日后提起诉讼打下一个基础。郭某对于律师在庭前与其的多次沟通乃至现实举措的商榷表示理解与支持,接着律师基于与郭某达成的共识,及时跟赖某及其代理人进行了两次庭前调解,可是赖某只愿意出资80万元了结离婚当中的财产纠纷,而且一再要求郭某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对于其他问题一概避而不谈。

后来在本案庭审当中,赖某同意离婚,当庭称150万元购房首付都是由其账户转给卖方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首付还是月供,两人都应当平均分割,还说孩子是赖家的,理应由其抚养,并以郭某与其父母之间的经济来往与其无关为由推卸剩余145万元借款的偿还义务。郭某在庭审之中将其与律师庭前共同确定的诉讼意见进行了简炼陈述并且将书面材料提交法庭,律师除了在法庭调查尤其是证据列举方面乃至法庭辩论当中做出了专业功课外,还将郭某一方的证据规格表、涉案财产及其分割处置列表、代理词当庭提交给了法庭。另外根据庭审当中双方对于涉案房产时价方面所存在的争议,律师现场又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依法评估的申请书。

开庭后律师接到法院征求郭某关于涉案房产是否同意竞价的意见,律师与郭某商量后回复“同意竞价”,随即又与赖某及其律师联系,表明了郭某对涉案房产势在必得的意愿,以致于赖某在最后一轮竞价当中喊出了400万元的报价,郭某现场不再出价,涉案房产的最终价值依法确定为400万元。一周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准许郭某与赖某离婚;2、儿子由郭某抚养,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3、涉案房产离婚后归赖某所有,赖某一次性补偿郭某人民币160万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另外在判决当中法院明确指出关于郭某与赖某父母之间的145万元经济纠纷因涉及案外第三人且未到庭,郭某可另案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当中财产的属性归类很重要,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明晰各类财产在诉讼当中的依法界定与处置问题,即将依法可分的、不可分的、需要以后另案处理的财产明确地告诉当事人,以便增强其法律意识,充分考虑维权的成果及其诉讼风险,在此同时律师还应当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进行细节方面的沟通,以便委托代理双方在充分达到步调一致的前提下,将当事人的诉讼维权步履伸展到力所能及的层面,以此才有可能体现家事代理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在本案代理之中,律师有以下举措值得借鉴:1、在整个案件代理当中,从专业维权层面循序渐进地与当事人进行全面沟通,尤其是有关财产处置方面的代理思路与诉讼风险的及时告知;2、对于专业功课的深入思考与有效展示,不仅律师在庭审现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规格表、涉案财产及其分割处置列表、评估申请书及其代理词,而且在开庭前与对方当事人赖某及其律师进行了诉前沟通。虽然两次沟通均没有没有结果,但是对于案件的基本走向有了准确把握,以致于最终利用心理疏导的方式让赖某在竞价当中报出了400万元的相对高价,由此弥补了郭某在首付款出资一项因举证不力而造成的一部分损失,由此法院作出如下计算:400/300×80+30+10=160万元(400万元竞价结果致使房产增值系数相对提高,将郭某不能提供证据的个人出资首付款60万元与赖某婚后还贷的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其一半),郭某因事先有所了解,故在其心理相对平衡的前提下,最终接受了判决的结果。3、全面、客观看待矛盾,多策并举解决现实问题。本案当中关于孩子的抚养费6000元的额度,法院是基于郭某一方提交的赖某在购房时留存的收入证明而作出的判决,该抚养费标准的确定说明了律师在举证方面的有效作为。另则律师在其代理词里阐述了本案当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实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法官的价值取向,促使其在本案当中推出了利益平衡举措,从而不管在抚养费额度确定上还是在涉案房产权益分割方面,法院对于郭某及儿子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比赖某答辩当中回应的经济指数要高得多,这也是郭某能够接受判决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4、基于本案当中郭某及其父母一味满足赖某物质需求的“啃老”特征,律师自接受委托以来始终站在挽回损失的角度与郭某进行深入交谈,及时指出其在婚恋观与价值观方面的误区,正面引导其通过离婚案件直面现实、总结教训,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理念与专业思维的适时灌输与渗透,都促使郭某从人生的低谷逐渐回归正常的生活轨迹,以至于拿到判决后郭某表示其一定在以后的岁月中与儿子一起成长,要真正让母子都站起来,共同迎接他们美好的明天。


2021年3月1日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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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