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成长——高瑾律师带你走进80例新型家事案件》连载九
第九章老人的担忧
惯常父母有了儿女,一辈子有操不完的心,父母子女之间的命运相连,从此“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即使子女已成家立业,父母始终牵挂着自己的孩子。在现实生活当中,父母即便是步入老年,由于子女自身个人问题没有处理妥当,时常让父母陷入深深的不安与担忧之中,对此双方应当理性划界,充分体现个人意愿,以保障彼此之间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案例一
孙子空降烦恼起
【案情简介】
焦某,男,38岁,隐瞒父母与女友封某同居,生下一子小A,将孩子交由父母抚养。不料半月后焦某偶尔得知封某与丈夫并未离婚,两人的离婚案件正在法院二审之中,除此之外,封某还与其初恋情人保持男女关系,并且约定以小A为筹码先让封某与焦某结婚,然后再离婚,最终达到两人结合的目的。焦某在得知真情之后,立即决定与封某一刀两断,但是针对自己非婚生的儿子小A的去留问题以及应对封某要求给付50万元生子费用感到不知所措,无奈之际只能向父母如实陈情。父母在得知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因这个空降的孙子而陷入困惑与烦恼之中,为此前来律所讨教。
【专业视点】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小A系焦某的非婚生儿子,焦某对孩子应当依法履行抚养义务,以确保其如正常孩子一样身心得到健康成长。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小A是由爷爷奶奶全面照顾的,爷爷奶奶见到小A既突然又意外,可是针对孩子母亲封某索要金钱的行为感到怒火万丈,很可能基于对封某的不满而影响到孩子抚养权的归属,这是本案最重要的前置事项。
2.封某在与丈夫的婚姻关系未解除的前提下,与焦某同居生下小A,虽然焦某事先对封某的婚姻状况不明真相,但是封某婚外与焦某乃至初恋情人之间的婚外情事实客观存在,由此,封某在未离婚的前提下,唯恐丈夫追究其同居甚至重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拒绝抚养非婚生儿子小A,这样一来焦某作为亲生父亲抚养小A几乎已成定局,同时封某依法应当承担儿子18岁前的抚养费。
3.封某隐瞒其真实婚姻状况与焦某同居并生下小A,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本身就不合法,两人分手无需履行法律程序,至于封某向焦某索要50万元的生子费事项于法无据,焦某依法可以不予理睬,但是焦某即使无辜也有可能被封某的丈夫作为第三者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这就是同居的现实后果与法律风险。
【实务指引】
1.小A作为非婚生子,在现实生活当中难免遭遇打击与尴尬,常见的就是落户、入学、就业等方面的一些客观障碍。由此,焦某及其父母在抚养小A过程中必须克服惯常阻力确保孩子身心不受来自外界的伤害,尤其是针对封某抚养费的给付乃至在孩子成长当中的不利影响,不得不做出长期有效的应对方案与举措,这是焦某一家依法应当始终践行的法律责任。
2.封某作为小A的亲生母亲,在不抚养孩子的前提下依法应当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前提下的法定探望权,封某出于对小A正常的母爱通常只有在实际承担抚养费的前提下才能探望自己的儿子,可是按照目前的情势,封某与孩子正常母子关系的现实保障令人担忧,这也是焦某父母作为老年人焦虑不安的真正原因。
3.小A作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享有“特殊、优先”的保护,爷爷奶奶对孩子的爱毋庸置疑,可是焦某日后步入婚姻在所难免,其身为父亲法定抚养义务的履行必然受到局限,即使小A受到爷爷奶奶悉心关爱和呵护,孩子的童年因为母爱的缺失与父爱的流失而与同龄的未成年人有所不同,这是无法弥补的缺憾。
【成效评述】
1.经律师指点与帮助,小A由父亲一方抚养,母亲既不给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儿子,焦某对此也未追究,孩子在爷爷奶奶的照顾下日渐成长。
2.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对于其子女来讲存在重大差别,尽管法律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但是非婚生子女迈向人生的每一步都有现实的阻力。未成年的孩子是无辜的,即使父母有各种苦衷,带给子女的也是永远无法弥补的缺憾乃至痛苦,故此为人父母还是应当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3.虽然父母抚养孩子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现实当中不少孩子依赖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在暮年之际承担了抚养孙子的责任,其中祖孙的天伦之乐固然珍稀,但同时应当看到爷爷奶奶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实际需求之间的落差,爷爷奶奶代位履行抚养责任的效果未必尽如人意,孩子在爷爷奶奶无微不至的关怀下其身心健康成长难免存在盲区与误区。为此,父母对于孩子的爱不能缺失,孩子对父母的期待是任何人都无法满足、无法取代的,爱必须在对的时间由父母依法付出,孩子才能在父母温暖的怀抱当中茁壮成长。
【警言】
男女同居得一子,女友婚内多出轨;离婚二审未了结,非婚生子男方养;爷爷奶奶管孙子,生母索要五十万;无奈之下找律师,依法疏导孩子安。
案例二
奶奶为孙欲诉儿
【案情简介】
聂某,男,35岁,因婚内出轨与妻子离婚,离婚后不到半年又异地再婚,无奈将3岁的儿子小悦留给母亲抚养。一年后聂某又有了第二个儿子,三口之家其乐融融,从此小悦很难见到父亲。聂某的母亲每月都能收到儿子通过微信转来的生活费,可是聂某无暇与母亲在电话当中多聊几句,以至于母亲曾经以其病重为由叫聂某回来。此后母子在长达6年当中没有见过面。当小悦上小学三年级时,因功课的加深奶奶已经无力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家长的任务了,聂某的母亲最后在万般无奈之际,居然想以诉讼的方式逼迫儿子依法承担抚养责任,为此前来律所寻求帮助。
【专业视点】
1.聂某在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后成为儿子小悦的直接抚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可是其异地再婚后因生有第二个儿子,客观上疏忽了对长子小悦身心健康成长法定责任的承担,尤其是没有按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第(一)(四)之规定,做到“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而是一味地将儿子交由母亲抚养教育,这样一来孩子在成长阶段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假若奶奶无力相助,那么必将对孩子产生不良的影响,为此聂某必须依法改变自己对儿子小悦抚养教育义务履行的方式。
2.聂某的母亲欲提起诉讼迫使儿子依法履行直接抚养孙子的责任,虽是无奈之举,但由此可见母子意见分歧之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势下,聂某无疑是法定的责任主体,作为律师对其进行法律宣讲与现实引导就成为首要问题,若能奏效最好,一旦无果告终难免引发诉讼,这就是小悦抚养教育责任具体落实时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
3.从案情简介当中能够看出,聂某当时因婚内出轨离婚后又很快再婚,在这种婚姻状态的客观变化中,他始终没有将孩子直接抚养责任的依法履行置于重要的位置,故此才导致了聂某母亲在教育抚养孩子当中处于无能为力的现实困境,这样一来,小悦的成长遇阻了,聂某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当事人,其失职事实暴露无遗,其违法之处显而易见。本案表面呈现的虽是聂某与母亲因小悦抚养教育问题上的重大冲突,实质上却是聂某需要从现有家庭抽出相当的时间与精力来依法履行对儿子小悦的抚养教育责任。
【实务指引】
1.在律师的指引下聂某明确知晓对儿子小悦应尽的抚养教育责任之后,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问题:其一,聂某给现任妻子做思想工作,促使其从夫妻关系的长远考虑,及时接受小悦进入他们的家庭生活;其二,聂某将母亲与小悦接至同城居住,聂某时常前往母亲与儿子的住所履行自己作为人子、人父的法定义务,并且在学习、生活两个方面对于他们的现实需求作出妥善的安排;其三,聂某即使无奈为孩子选择同城寄宿学校,也应当在儿子回家的节假日、传统节日给予生活上的关心与学业上的有力支持。
2.聂某在解决儿子小悦抚养教育问题当中应当拓展思路,可以尝试与小悦的母亲联系,即便是双方旧怨未解,可是针对孩子的抚养教育,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小悦的母亲依法应当负有对孩子抚养教育的责任。假若从实际情况出发能够将小悦的抚养权变更至其母亲名下,那么小悦日后的身心健康成长将会得到有力的保障。
3.聂某在与儿子小悦长期不见面、不沟通的情况下,若要真正解决孩子的现实抚养教育问题,最核心的事项就是与儿子倾心对话,充分听取其心声,依法征求其意见,最终无论选取何种方式妥善安排孩子的生活与学习事项,均应当尽最大可能满足孩子的愿望并征得其同意,这才是聂某作为父亲对儿子最实在的爱护与支持。
【成效评述】
1.聂某在律师的指引与帮助下,经过数次与母亲的真诚沟通才开始直面儿子小悦的现实抚养教育问题,随后又在母亲的调和下与儿子小悦逐渐恢复了正常的对话,最终小悦与奶奶一起移居聂某所住城市,聂某在住房、生活、学习等方面为儿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并且天天与儿子交流,定期陪伴儿子,小悦与奶奶的生活翻开了新的一页。
2.父母抚养教育孩子既是义务也是权利,父母在抚养教育孩子当中应当与孩子一起成长,共同经历生活的洗礼,携手度过人生最美好的有限时段。可是总有一些父母因为个人原因,忽略或者忽视了子女身心成长中的客观需求,在履行法定抚养教育责任方面不尽责甚至完全缺位,由此导致了孩子与父母的长期对立,并且很有可能影响孩子日后的前途与命运。常言道“少年强则国强”,为人父母应当针对自己抚养教育责任的落实提高站位、勇于担当,以确保在自己步入老年阶段心有所属、心无所憾。
3.人生来无权选择父母,归去无法确定时间,父母通常因爱生儿育女,可是也会因不再爱改变子女的生活轨迹。父母一旦有了子女,终生操劳担忧,甚至为子女越俎代庖,即使出力不讨好依然故我。可是作为爷爷奶奶,在越位全面抚养孙子、孙女的问题上,必须依法界定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与其亲力亲为,不如督促子女承担法定责任,以确保孙子、孙女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护佑下身心真正得到健康成长。
【警言】
出轨离婚养儿子,推给母亲只付费;再婚又有二儿子,长子见父难上难;孙子渐长需求多,佯装称病母子裂;迫不得已欲诉讼,律师依法破难题。
案例三
儿不结婚爹娘愁
【案情简介】
高翔(化名),男,35岁,公司白领,长相帅气,为人忠厚,近年来在父母的催促下一直忙于四处相亲,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似乎进展甚微。父亲曾言:“找个媳妇怎么这么难,看女人差不多就行了。”高翔听后倍感失落,回应父母道:“找个对象结婚不难,可是真心实意待你的人不多。”父母一直担心儿子挑剔太多而错过了结婚的最佳年龄,更怕儿子急于求成结了婚又不幸福,思前想后感到深不得浅不得,背后干着急见了儿子却不敢过问。高翔明白父母的心思,可是在恋爱的路上始终没有遇到红颜知己,内心忐忑不安,对于婚恋问题似乎有些迷茫,经人指点之后前来律所寻求良策。
【专业视点】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就是说,男女双方结婚是受国家保护的法律行为,婚姻自由平等地适用于男女两方当事人。高翔作为大龄适婚青年在择偶方面的自由选择权依法应当得到父母的尊重,至于儿子何时能够步入婚姻,无论家长还是儿子虽然都倍加关注,但是缘分未到急于求成无济于事。
2.时下适婚女性在择婿时时常称:“无房无车不谈、没彩礼不嫁、是否生孩子自主、家务不打理。”适龄男青年对此往往望而却步,即使硬着头皮满足女方的需求,通常需要在啃老的境况下打肿脸充胖子才能勉强步入婚姻,可是内心并不认同这样的婚姻缔结模式。同时应当看到一些大龄男青年因抵制不良婚姻习俗而在最佳的结婚年龄段走不进婚姻,由此不免给父母平添烦恼。即使本人也时常反省其婚恋观是否存在误区或者偏差,通常对婚姻习俗的正确认知与现实处置往往影响大龄适婚男青年结婚的积极性及其对择偶原则性的把握,其结果很可能导致他们怠于结婚乃至不婚。这种消极后果既不利于家庭血脉传承,也不符合国家人口发展规划要求,亟待引起社会各方的高度关注。
3.儿子结婚对父母来讲肯定是家庭头等大事,在孩子结婚条件未成熟时,作为父母应当采取适当可行的办法与儿子一起积极推进“找媳妇”事项,力争功到自然成全家共迎如意贤媳入家门,早日添丁进口传承家庭精神文明成果。
【实务指引】
1.在尊重高翔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从实际情况出发适当调整其择偶标准,以便拓宽视野增加与适龄女性接触的机会,例如,不要苛求寻觅高收入、有背景的时尚美女,更不要在籍贯、学历、民族等方面设置障碍。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从现实角度讲男女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婚恋观一致,相互忠实、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一般在共同生活当中夫妻和谐、家庭稳定。婚姻的本质是夫妻之间爱的交换,无论情感还是物质都需要双方一起付出并且共同分享,彼此付出交换越多,双方感情越深,常言道“不经历风雨怎能见彩虹”,夫妻是在生活磨砺当中共同成长,共同完成家庭使命的,为此择偶条件应当按照个人意愿设置,但千万不能因曲高和寡而错失了本该结婚的最佳良机。
2.《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大龄适婚青年的父母应当对该条规定予以深刻领悟,尤其是子女择偶问题关系到家庭、家风、家教乃至家庭正常秩序的维护问题,首先应当充分尊重子女的个人真实意愿,倘若一味催婚往往适得其反,即使勉强催婚成功,子女的婚姻幸福也无从保障。故此父母虽催婚无错,但尺度与方式的把握非常重要。
3.女性通常在选择配偶时从表面看物质欲望强烈,暴露出其在创造财富实际能力方面的短板,之所以追求物质,只能说明自身安全感不足甚至缺失;作为男性在择偶上应当从性别意识的角度现实地看待两性之间的差异,既不能因为女性有过度物欲追求而排斥婚姻,也不能因为一味欲结婚而接受女性不切合实际的物质需求。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即从现实角度讲婚姻没有经济保障不牢靠,但仅有金钱后盾也是不能长期维系的。
【成效评述】
1.高翔在咨询律师之后,经与父母沟通针对自身择偶问题有了新的认识,随后会同父母一起来到律所要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半年后,高翔高兴地告诉律师,其已经登记结婚准备择日举办婚礼。
2.随着社会的发展,年轻的男女出于对个人自由的不懈追求,无论经济是否独立都有可能作出晚婚甚至不婚的决定,其本人似乎没有意识到逃避寻常生活的客观风险,但父母为之忧心忡忡,父母与子女之间时常因此而产生严重冲突,轻则不对话、不见面,重则长期不相往来,这种家庭格局对父母及其子女都会产生众多负面的影响。目前此类现象呈日益增长的趋势,亟待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并且采取相应的实际举措予以矫正、引导、改善,以确保家庭的正常延续与社会的平稳发展。
3.大龄适婚男青年择偶时应当充分认识自己的优缺点,恰当确定自己的择偶条件,并在与女性交友当中以感情为重,充分关注自己内心感受,积极寻找志同道合、情趣相投的最佳人生伴侣,以赤诚之心面对日后生活当中的风雨,力争实现爱情与婚姻双赢的人生目标,让父母为之骄傲、自豪。
【警言】
大龄小伙难成婚,几经努力无成果;父母心急直催婚,争执不下难平息;经人指点问法律,律师梳理又指引;父母儿子皆觉醒,终身大事半年成。
案例四
三个子女让母忧
【案情简介】
翟某,72岁,与丈夫茅某结婚40多年,生有长子茅扬、次子茅战与女儿茅红(均为化名)。茅某刚刚亡故,留有翟某现住价值300万元的住房一套及茅某30万元抚恤金,还有老两口名下60万元存款。自茅某去世后,茅扬先提出将房子卖了,连同抚恤金、存款大家分了,接着茅战将家里的沙发、床、书柜趁母亲外出时拉走了,茅红也多次向母亲打听过家里现有存款的总额。翟某发现三个子女都常回家看看,但目的无非是旁敲侧击地提出分家析产的要求。翟某既生气又担心,唯恐自己外出或者住院期间家里的东西被抢光乃至现有住房被卖掉,以至于整日夜不成寐、食不甘味。翟某在弟弟的陪伴下来到律所,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专业视点】
1.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翟某及其三个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于茅某的财产具有法定的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当中,翟某除了个人先分得其与茅某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之外,其再与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茅某个人遗产,因此法定继承的范围仅限于现住的房屋、老两口名下的存款,至于抚恤金并非遗产,不属于法定继承范围。
2.针对三个子女为争夺父亲遗产蠢蠢欲动之行为,从法律视角看,翟某现住与老伴共同唯一的房产不宜变卖,因为翟某健在,该房是其生活的必需品,60万元存款翟某依法可分得37.5万元,剩余部分三个子女各分得7.5万元。另外,翟某与三个子女若能够就抚恤金的分割事项达成一致协议,30万元抚恤金可以予以分割。由此可见,三个子女针对父亲遗产的具体分割问题在各自行使其法定继承权利时均已超越了法律规定的边界,直接侵犯了母亲个人财产权益,这就是本案母亲与子女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源,只有正本清源才能解决实质性纷争。
3.翟某年过七旬,自丈夫去世后一人单过,子女只是因为继承事项才常回家看看,一旦遗产处理告一段落,其生活当中的不便与孤单不容回避。作为子女,本着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初衷,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针对母亲翟某的日后生活作出妥善的安排,尤其是应当关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之规定,以便为以后依法获得较多母亲遗产份额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实务指引】
1.翟某本着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状态的心愿,应当及时召开家庭会议,尽可能邀请茅某所在单位、社区乃至亲朋好友列席,还可以聘请律师从专业角度阐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与三个子女就遗产分配实质性问题充分地进行沟通,以免出现因彼此相互排斥而最终对簿公堂的局面。
2.在律师的帮助下翟某应当尽快推出茅某遗产具体分配方案,在不伤害或者尽量减少伤害母亲与子女亲情的前提下,与三个子女从实际情况出发,妥善处理法定继承的相关事宜,特别是需要在尽量征得子女同意的前提下确保母亲目前的住房环境不变。除此之外就是关于抚恤金的协议分割问题,这既是对年过七旬的翟某进行人文关怀的现实举措,也是本案通过专业积极作为化解家庭内部矛盾的大胆尝试。
3.通过各种努力,即使翟某仍然无法与三个子女就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达成共识,诉讼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维权手段,作为年迈的母亲也应从心理上进行自我调适,并且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以便依法尽快将自己从继承乃至共有财产分割的纷争当中解脱出来。
【成效评述】
1.经律师展开10余次的非诉讼调解后,翟某与三个子女终于达成了一致性的协议:60万元的存款翟某只留了30万元,三个子女各分得10万元;现有住房翟某生前继续居住,翟某去世后三个子女自由处分;30万元抚恤金翟某仅象征性留6万元,三个子女各分得8万元;自协议签订后,三个子女每周轮流看望母亲不少于3次,若遇翟某住院治疗,除医保报销之外的个人承担部分由三个子女均摊,同时在聘请护工、亲属陪同等方面的付出三个子女皆共同分担。此后两年内翟某及其三个子女均按照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家庭关系已基本恢复正常状态。
2.惯常父母对子女履行的抚养义务远远大于子女回报父母所尽的赡养责任。父爱如山,母爱如水,子女年幼时未必深悟,成年之后或许无暇顾及,进入暮年时常感悟良多。父母之爱固然无私,但为人子女应心存感恩,依法以实际行动确保父母能够在有限的时光里活得舒心、笑得灿烂。
3.遗产系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生前可以以订立遗嘱的方式按照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处分自己的财产,假若生前没有留有遗嘱,一旦去世很有可能在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纠纷。在此情况下,作为长辈的继承人或者年长的平辈继承人应当依法理性地面对家庭乃至家族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能够调解的及时达成一致协议,需要缓冲的确定适当的期间,缺少法律指引的可求助专业人士,应当尽最大可能选取非诉讼的途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即便是进入诉讼仍然力争以调解的方式了结纠纷,这是继承纷争专业解决的基本思路,应当在现实当中予以广泛适用。
【警言】
父母生有三子女,成年之后少顾家;父亲亡故争遗产,母亲健在度日难;唯恐离家物尽散,更忧住房被变卖;舅舅陪同问律师,情法一体达共识。
案例五
老母躲儿无处归
【案情简介】
石某,女,80岁,老伴已去世20多年,原本与独子刘远(化名)一家三口一起生活,但自55岁的儿子因赌博欠债80万元以后,儿媳妇在离婚后搬出去了,25岁的孙子到外地打工再也没有回来,儿子因躲债已有5年杳无音信。石某平时非但得不到儿子刘远的照顾,还时常有债主上门逼债,整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如遇生病住院都是由邻居、以前的同事帮忙照顾。某日凌晨两点,石某听见有人敲门,心中不免一惊,直到听到儿子刘远的声音时她才打开门,不料刘远张口就要钱,石某无奈之际将随身的500元给了儿子。此后一年当中刘远不定期地在半夜三更回家从母亲处先后拿走了3万多元,刘远每次只要钱,根本顾不上与母亲说话。石某心里既担心又生气,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之后,石某决定到亲戚家躲避一阵,并且告诉邻居若晚上听见有人敲她家的门,直接回应其已不在此处居住。半年之后石某回家居住,刘远又开始不定期光顾,因石某从经济上已经无力满足刘远的欲望,以至于白天在家,晚上不敢回家或者只能在凌晨5点以后才回家,但是邻居却不时告诉她,三更半夜总能听到有人敲她家的门。此后石某曾经数次在路上被刘远拦截过,还先后被刘远从身上搜去了1万多元。最终石某因不堪忍受儿子刘远长期的折磨,公开宣告与刘远断绝关系,即使这样刘远仍然没有停止向母亲索要金钱,石某每时每刻都怕儿子突然出现在自己面前。石某的邻居、朋友、亲戚们等只要看见刘远就赶紧通知石某不要回家或者绕道行走。石某因儿子整天担惊受怕的事情被社区知道后,本着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目标,社区及时邀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专业视点】
1.石某的儿子刘远系年过半百的成年人,其因赌博所欠债务姑且不论债务的合法性问题,即便是依法应当偿还也与母亲无关,可是债主逼上门,年过八旬的石某已经因此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再加上儿子夜晚回家要钱,母亲在无力给予的情况下最终宣布与儿子刘远断绝母子关系。石某因儿子的境遇所遭受的各种打击是超乎寻常的,整天东躲西藏的日子应当尽快摆脱,从法律上讲,石某作为老年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2.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刘远作为石某的独子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年过八旬的母亲,同时应当履行对母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其特殊的需要,然而其非但没有依法尽到对母亲的赡养义务,而且还在物质与精神两方面带给年过八旬的母亲难以承受的重压与烦恼,为此石某作为受害者应当依法积极维权,以确保其日常生活的安宁与稳定。
3.针对刘远深夜回家向母亲索要金钱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只要母亲石某不是自愿赠与的,那么其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至于刘远多次在路上拦截母亲并且搜身拿走1万多元的行为,只要石某愿意追究其法律责任,刘远很可能依法涉嫌刑事犯罪,尽管刘远的所作所为已经违法甚至触犯刑律,但是石某作为母亲其对于自身权利的维护到底定格在何种程度需要其明示做出抉择,这是帮助石某走出目前困境的核心问题,也是律师在处理家事纠纷时应当始终坚守的执业边界。
【实务指引】
1.社区工作人员可以会同律师先与石某进行深入交谈,充分了解其解决现实困难的愿望与顾忌,尤其是石某针对儿子深更半夜回家索要金钱、半路拦截搜走现金行为个人所持的维权态度,以及是否依法要求儿子履行赡养义务的想法,以便能够在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做出现实可行的维权规划,只有这样石某才能有的放矢地展开维权步履,来自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专业律师的维权工作才有底气与信心。
2.社区工作人员在征得石某同意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刘远,由律师告知他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对母亲石某应尽的赡养义务,同时警告其回家或者路上堵截向母亲索要金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步引导刘远自行处理个人债务问题,确保本人及其债权人不再打扰母亲石某正常的生活秩序,现场观察其反应,尽量促使其作出书面保证。
3.在与石某及其儿子刘远沟通之后,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让母子见面对话,一则通过母子之间的情感沟通重新唤醒刘远的良知,帮其找到灵魂的家园;二则让石某在见到儿子时能够平和地诉说衷肠,以尽母亲劝子回头之初心;三则从维护家庭安宁的视角出发,尽力促使刘远发自内心地不再为母亲增添烦恼,也让母亲能够在长期煎熬之后宣泄自己的个人情绪,由此在母子之间重新搭建相互尊重、互不干扰、各自相安的现实相处规则,为石某日后生活的稳定与安全奠定良性的基础。
【成效评述】
1.经过社区工作人员与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刘远作出书面保证债务自己了结,不再打扰母亲的生活。令人意外的是刘远的儿子还向奶奶石某承诺日后生活当中若有需要,其作为孙子一定及时赶到并尽全力为奶奶分忧解愁,由此石某深感欣慰,也不再重提与儿子断绝关系之事。一年之后石某向社区回应,儿子没有再找她麻烦,平时孙子总是尽力照顾她,她的生活已经恢复了平静。
2.父母子女之间是血缘最近的直系亲属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在法律上规定明确,但是在现实当中双方难免因各种原因产生矛盾,甚至达到势不两立的地步。要调和二者之间关系,必须先从法定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入手,查找各自的不足之处,然后在过错责任明晰的前提下,通过法、理、情三个维度触及当事人的内心,为其亲情的回归创建新的契机,由此才有可能让他们在求同存异当中冰释前嫌。
3.当下父母子女一般在经济上各自独立,若一方需要金钱上的支持,应当充分尊重对方的真实意愿,不得以身试法毫无底线地损害亲情,甚至致使亲人无法正常生活。尤其是作为子女,首先应该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其次本着不给父母添麻烦的原则打理好个人乃至家庭财务,千万不要以牺牲父母子女关系为代价换取自己一时的平安,而让父母在暮年之际遭受来自子女的伤害,不管从法律还是情理上讲都是违背家庭规则的,身为子女应当恪守其道。
【警言】
八十老妪原守家,独子负债妻儿走;债主上门受惊吓,深夜子逼母拿钱;路遇亲儿被洗劫,东躲西藏家难归;社区解围律师帮,母子安生孙子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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