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成长——高瑾律师带你走进80例新型家事案件》连载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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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综合技能的施展

     “家事剪不断,理还乱”,作为专业律师,在应对诉讼与非诉讼婚姻家庭类纷争当中,时常需要通过代理一系列的案件或者采用刑事、行政、民事等多种维权方式,才能逐步实现委托人的维权目标,其中调解手段的运用应当贯穿于整个维权过程之中,只有潜心钻研、创新求实、砥砺前行,才能通过专业技巧与技能的有效运用为当事人赢得尊严与权益。当前,从市场客观需求层面讲,家事律师综合维权能力的强弱往往决定其在家事专业化的道路上能够走多远,为此,家事律师必须拓宽视野、苦修内功、知行合一,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与当事人的特定需求。

案例一

            失而复得的抚养权

——刘某变更抚养权一案的启示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40岁,与妻子曲某结婚8年,生有儿子已5岁。刘某老家在河南,两人生活在西安,因曲某不善理家务,对孩子照顾不周,影响了双方日常生活与工作秩序,刘某擅自将儿子送往老家交由其父母抚养,致使曲某在4年当中一直没有见到儿子。另外,刘某由于在婚后购房月供当中一人还贷不堪重负,刘某与曲某在发生肢体冲突后,曲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儿子并且分得婚后房产的一半权益。刘某虽不同意离婚,但是迫于无奈最终被两审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失去了儿子的抚养权。在离婚判决当中,由于双方均不申请对涉案房产的时价进行评估,为此没有分割房产。

离婚判决生效后,曲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按照离婚判决将孩子的抚养权实际归其行使。刘某先后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仍不愿意放手将孩子交由曲某抚养。离婚半年后,曲某还向法院提起了分割婚内财产之诉,刘某既不愿意分割房产,也不愿意丧失孩子的抚养权,在万般无奈之际向律师求助。

【办案过程及结果】

刘某首先向律师咨询如何摆脱被强制执行之计,得到的答复是无法抗拒生效判决的执行;刘某再次咨询如何阻止法院析产之策,得到的回答是无法可施;刘某最后询问解决的途径,律师告诉他可以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并且以此与曲某架起沟通的平台,以便在双方各自心理与利益平衡的基础上找到解决现实问题的突破口。律师正告刘某,双方的纠纷主要在于财产分割与孩子抚养权两项内容,除此之外,夫妻的个人恩怨不可小觑,只有调解结案才能让刘某重新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当时律师还郑重地向刘某一再申明,应当充分关注应对离婚判决强制执行案、财产纠纷案、变更抚养权案的三重法律关系及其矛盾冲突,与曲某的所有矛盾必须一揽子解决,由此才有可能达到其继续抚养孩子的最终愿望。随后刘某按照律师的专业解答意见作出了决定,很快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及时提起了变更抚养权之诉。半个月后,曲某提起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进入诉前调解阶段,律师在法院见到了曲某,与其进行了一个小时的沟通。曲某当即同意与刘某协商解决问题,但是坚决要求律师每次到场参与其中。此后,曲某先后10余次与律师通过电话或者见面沟通,诉说了自己在财产方面的现实需求以及对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忧虑。律师在每次与曲某谈话后,立即再跟刘某进行深度沟通,虽然刘某向来固执己见,但是随着律师对其在专业上的引导与现实方面的分析,其思维越来越朝着有利于问题解决的方向转化。后来,刘某又在律师的指引与推进下,将财产纠纷案与变更抚养权两案分到同一法官审理,由此为两案的一并解决创造了现实的便利条件。最终,在律师的不断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即刘某获得了儿子的抚养权,曲某得到了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在此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在双方协议达成之前,曲某已经先后3次见到了自己4年来日思夜想却未谋面的儿子,至此母子长期不能见面的僵局被打破了,从某种层面上确保了协议达成之后曲某探望权的正常实现。

【办案思路及策略】

离婚案件办理当中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个事项,本案当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不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房产进行申请评估,导致无法析产,孩子的抚养权也因孩子被刘某交由其父母抚养,致使曲某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见不到儿子,离婚案判决书当中也表明是基于刘某人为阻隔母子相见、相处的非人性因素而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曲某的,这种孩子抚养权法律归属与现实抚养状态的完全背离带给曲某的就是判决权利不能兑现,即使法院采取了强制执行手段,但是对于孩子抚养责任的落实仍存在严重的弊端,即“法律判决抚养的一方很难得到抚养权,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在法律上没有抚养权”。这样一来,不管是双方当事人还是孩子都会长期陷于复杂的矛盾之中,对于孩子来说无疑是一种不应有的伤害。因此,法律上已失去孩子抚养权的一方欲重新讨回孩子的抚养权无疑是遥不可及的事情。从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离婚案件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曲某,且在离婚判决生效已有半年时间,刘某再向同一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通常法院很难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刘某,这是不容忽略的一个大前提。另外,离婚案历经两审、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已经拉开序幕的情势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往往日益加剧,为此需要另辟蹊径解决现实问题。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清晰地看到,在家事纠纷当中最容易改变的就是人的意愿。曲某系一名中年妇女,她因为孩子与房子已经与刘某长期不和,虽然离婚判决确认了她对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她对孩子的抚养权在法院强制执行当中并未真正兑现,她郁闷、纠结甚至是痛苦可想而知,解决问题的迫切性是不容忽略的,只有说服其面对现实,满足其基本的心理与物质需求,才有可能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所有隔阂与纷争,刘某由此才有重新获得孩子抚养权的机会。律师在本案当中着眼的是双方当事人分别先后提起的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两案,关注的是他们的心理、物质两方面的需求,在与他们沟通时,采用他们在各自婚恋观与价值观之下个人思维能够接受的方式,并在利益与尊严方面找到了契合点,由此又在法院将两案有效导入至同一法官办理。最终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不仅促成了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而且还让曲某在双方商谈期间见到了孩子,从而将双方当事人的纷争平稳地调和了,为以后曲某与孩子的相见、相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当中,律师的专业视角、独到思维、创新举措乃至坚韧不拔的工作风格都得到了全方位的展现与升华,本案无论在办案策略还是在技能施展方面都有可取之处,常言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该案就是律师有效代理的一个典范。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未成年人父母离婚后,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双方均应履抚养义务,确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尽到直接抚养的义务,双方均须依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保障孩子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双方均应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均应依法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之规定,父母离婚后应当依法保障孩子被探望的权利;按照《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父母离婚后在国家监督下应当全面履行对孩子抚养、监护、保护的义务。因此,抚养义务在实践当中的履行是多方位的,责任是艰巨的。在此特别需要说明的是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时是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监督的,从某种角度上讲,对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考量是非常严苛的,即从抚养孩子一方,依法履行义务的任何一个层面都不难找到其在履职当中的瑕疵,这也是变更抚养权案件近年来多发的原因之一。在本案当中,曲某离婚前4年没有见到孩子,离婚后亦未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真正拥有孩子的抚养权,其对于孩子抚养义务的履行可以说是严重缺位的,离婚案件当中,法院之所以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曲某,主要是出于对母子关系的修复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考虑。

应当看到,刘某在离婚后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其最大的优势是孩子在离婚后与刘某一起生活且身心健康,最大的劣势是其拒不按照离婚判决主文内容将孩子交由曲某抚养,其违法行为显而易见,这也是本案与一般变更抚养权案件的重大差异。可是从另外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孩子在4年多的时间里没有见过曲某,突然之间生活当中母亲“从天而降”,对于孩子来说,到底是喜还是忧呢?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刘某和曲某之所以走到分道扬镳的地步,双方之间的心结在离婚之后应当更难打开,如何让他们在孩子、房子之间找到心理与利益两方面的平衡,这是变更抚养权、财产纠纷两个案件应当直面的焦点与难点。对于刘某来讲绝对不能容忍失去孩子抚养权的结局,对于曲某来讲法律赋予其的孩子的抚养权不能拱手出让,双方唯一的调和点就是房子的产权归属。尽管律师费尽心力最终促成了双方一致性调解协议的达成,并且在调解期间让孩子与母亲多次相见,然而孩子与曲某之间母子关系的修复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达到正常状态。作为律师来讲,只能默默地祝愿刘某与曲某在一切为了孩子的前提下冰释前嫌,依法共同积极履行其各项法定义务,让孩子的明天充满阳光,并且在父母的悉心关爱呵护下茁壮成长。

案例二

             离婚案的意外收获

——从吴某离婚案的专业功课说起

【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男,45岁,曾有过一次婚姻并生有一女,后又与王某再婚,生有一子已3岁。因王某系初婚,年龄比吴某小15岁,王某自结婚以来一直在家,有了儿子之后日常家务由保姆来做,保姆费每月4000元,王某持有吴某的工资卡和信用卡任意消费。婚后吴某一直对王某的各种要求几乎是百依百顺,其中吴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其娘家的拆迁跑前跑后,最终王某及其儿子名下享有价值200万元的拆迁房一套、现金补偿100万元。吴某平日工作忙,王某埋怨吴某对其不关心,后来心理日益失衡,先后数次欲与吴某离婚。吴某起初不同意离婚,后来对于离婚无异议,但坚决要求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求利益最大化。王某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儿子由其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且要求分得男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住房、车辆在其婚后的月供还贷及其增值部分权益100万元。吴某接到诉状后前来咨询律师,说明其为了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及房贷、车贷,通过3个银行信用卡贷款150万元,还提供了其单位出具的每月收入6000元的证明,吴某一再声明儿子的抚养权要极力争取,女方不具备抚养孩子的条件与能力。吴某虽然明知离婚已经不可避免,但还是希望律师能够与王某的代理人进行沟通,以求其家庭的安宁。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在接受吴某的委托后,首先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与王某的代理人进行了面对面的磋商,双方代理人均有意促成吴某与王某的和解,但是经过数次联系沟通,最终双方和好无望,只能针对离婚事项进行调解以便达到好和好散的效果。随后在法院通知开庭前,吴某提供了王某将其工资卡上30万元转走的凭证与通过信用卡消费15万元的银行流水单,吴某在财产利益上与王某的冲突又加剧了。接着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即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建议吴某向法院申请调取有关王某与儿子在娘家拆迁时与房屋征收部门所签订的《拆迁协议》等材料,吴某当即表示同意。律师在与法院进行联系之后,及时提交了律师调查令申请书,法院随后签发了调查令,律师历经波折从相关单位获取了王某与儿子名下的拆迁安置协议及其相关材料。在庭前准备过程中,律师为了能够让法院全面、客观看待涉案财产及其债务,制作了财产负债及其处置一览表,还有双方抚养孩子条件对比列表,并且在开庭前提交给承办法官。

在本案庭审当中,法院查明了吴某与王某的婚姻状况、离婚的原因、收入情况、家庭日常开支、房贷与车贷的还款来源以及王某与儿子名下拆迁安置权益的事实材料,最终作出如下判决:1.准许二人离婚;2.儿子由王某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3.吴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人民币10万元;4.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在此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判决书当中对于王某与儿子名下的拆迁安置权益予以认定,但以拆迁安置房未交付且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指出吴某可在条件成熟后,另案起诉。

【办案思路及策略】

吴某委托律师代理其离婚案件,旨在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实现其财产利益的最大化,在此前提下,律师对于双方在孩子抚养条件与能力方面的举证及其对比方面务必作出专业功课,同时针对财产负债及其处置更是需要从细节出发找出突破口,以此来推动当事人维权步履的有效展开。在本案当中,就夫妻财产内容来看,王某与儿子在其娘家拆迁安置当中所获权益是一个专业亮点,当事人原本没有关注,而作为专业律师不得不通过法定程序尽力将该财产权益纳入财产分割范围之中,律师调查令的签发与落实促使法院最终确认了该权利的客观存在及其与吴某的相关性,300万元的权益总额当中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150万元带给吴某的是惊喜,其日后可分得的权益是明确的,享受权利只是早晚的事情。

在本案中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基于3岁的年龄与王某对孩子的照顾前提,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若非王某同意将孩子交由吴某抚养,法院通常是不会判决孩子由吴某抚养的。虽然律师与王某的代理人曾多次协商过,表明了吴某欲给予王某巨额的补偿换得孩子抚养权的意向,但是王某一直没有同意,吴某对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王某在心理上也是有准备的。本案当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其债务归置的事项,通过判决结论与王某离婚诉求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法院采纳了吴某一方的代理意见,最终作出了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但是判决的结论让王某及其代理人始料未及。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典型的“老夫少妻”型婚姻关系,吴某对王某的一味溺爱导致了其夫妻权利义务在履行层面的严重倾斜,婚姻一旦失去基本平衡,家庭的平稳安定就会出现危机,走向离婚在所难免。本案当中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王某都极力扩大自己的权益,而王某的承受力是有限的,以至于在离婚时出现了王某依法不可回避的夫妻共同债务,这已让王某措手不及,再平添了吴某依判决可日后提起分割其150万元拆迁安置权益的隐患,王某更是始料未及、大跌眼镜,至于孩子的抚养费额度,王某对此更是心生不满,这种结果对于王某来讲肯定不能接受,可是对于吴某来讲是喜出望外,尤其是对于日后可以提起分割涉案150万元的拆迁权益一项,更是吴某的意外收获。由此可见离婚案专业代理当中双方各自在“功课”方面的明显差别,律师专业价值在本案当中的充分展现不言而喻。

本案当中吴某代理律师关于财产负债及其处置表、双方抚养条件对比列表,以及调查令的申请与落实等举措都为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提供了新的视点与方向,律师不管在证据列举还是专业思辨方面均做出了全新的功课,从而有效地将当事人的维权目标推向了被法律确认的层面,由此也现实彰显了家事代理的专业性与能动性。

案例三

              啃老损失的挽回

 ——一方父母全包离婚案的弊端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女,30岁,经人介绍与英俊帅气的赖某相识,3个月后登记结婚并生有一子已2岁。郭某系独生女,在某私企工作,收入不菲,出手大方,因赖某颜值高、待人和气,郭某的父母在女儿恋爱期间就曾为赖某购买福利房集资垫款10万元,还为赖某工作调动花费20万元。郭某与赖某结婚时,由于赖某家境不济,郭某又时尚浪漫,为此郭某的父母为女儿准备了婚房并承担了结婚所有花费30万元。结婚后不久赖某提出欲购买一套属于夫妻共有的商品房,郭某便从父母手里先后拿走140万元,加上赖某出资10万元凑够了首付,通过按揭贷款购得价值300万元的住房一套(赖某婚后共还贷20万元)。结婚一年后赖某向郭某提出,其父母做生意亏空150万元,债主逼上门来,其唯恐父母有生命危险,希望郭某能够从其父母及其亲友处筹借款项,以便其一家能够渡过难关。郭某虽然不愿意,可是与自己父母商量后,怕影响夫妻关系与家庭稳定,先后通过赖某借给公婆150万元。半年后赖某与郭某闹离婚,郭某只拿到公公婆婆转账过来的5万元,其余款项赖某一家闭口不提。郭某自两人分居后一直带着孩子在外租房,赖某从未过问过孩子,更没有给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郭某在绝望与极度焦虑之际前来律所求助,以期尽快离婚并且尽最大努力挽回自己的财产损失。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在与郭某初次接触之中,得知了郭某对于婚姻的无奈,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志在必得,以及针对财产分割与个人债权追讨结果的担忧,明确告知其离婚案件的诉讼风险,尤其是目前赖某对住房的实际占有及其经济能力都会有可能造成郭某财产权益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面实现的客观趋势,至于其借给婆婆的150万元中剩余未还的145万元,因涉及第三人利益惯常不能在离婚案件当中一揽子解决。另外关于结婚当中郭某父母花费的30万元、婚前郭某为赖某购买福利房垫资的10万元,乃至调动工作支出的20万元,这些款项的追回在诉讼当中都有不同的解说,案件最终的结果或许达不到郭某预期的目标。郭某认真地听取了律师的意见,3天后来到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其与赖某离婚一案的代理工作由此展开。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当中郭某在婚姻缔结前后在经济上一直处于单方付出的异常状态,赖某的无度索取与对婚后所购住房的实际占有已让郭某在离婚诉讼当中陷于被动状态,因此,郭某在举证方面务必力求全面、到位。郭某在律师的指引与帮助下很快找到了其及其父母的部分出资凭据,但是在其购房首付140万元出资当中只有80万元的凭据,另外60万元因系现金出资并由郭某将款项先后分三次交给赖某后再转给卖方,由此势必造成赖某将该60万元作为其个人出资在法庭上举证的后果,这样一来郭某在购房首付当中的出资很可能会被以夫妻共同所为的推定模式而牺牲一部分利益,对此郭某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已经听明白了律师的分析意见。关于郭某从父母及其亲友处筹借的150万元后又通过赖某借给婆婆现涉案即现剩余未还的145万元债权,在一般情况下基于赖某的性情与习惯,其在法庭上肯定是矢口否认的,对此律师告知郭某,法院通常会在判决书当中指出该笔纠纷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另案处理,为此在本案当中只能是为日后提起诉讼打下一个基础。郭某对于律师在庭前与其的多次沟通乃至现实举措的商榷表示理解与支持,接着律师基于与郭某达成的共识,及时跟赖某及其代理人进行了两次庭前调解,可是赖某只愿意出资80万元了结离婚当中的财产纠纷,而且一再要求郭某放弃儿子的抚养权,对于其他问题一概避而不谈。

后来在本案庭审当中,赖某同意离婚,当庭称150万元购房首付都是由其账户转给卖方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首付还是月供,两人都应当平均分割,还说孩子是赖家的,理应由其抚养,并以郭某与其父母之间的经济来往与其无关为由推卸剩余145万元借款的偿还义务。郭某在庭审之中将其与律师庭前共同确定的诉讼意见进行了简练陈述并将书面材料提交法庭,律师除了在法庭调查尤其是证据列举方面乃至法庭辩论当中做出了专业功课外,还将郭某一方的证据规格表、涉案财产及其分割处置列表、代理词当庭提交给了法庭。另外根据庭审当中双方对于涉案房产时价方面所存在的争议,律师现场又向法院提交了关于对涉案房产价值进行依法评估的申请书。

开庭后律师接到法院征求郭某关于涉案房产是否同意竞价的意见,律师与郭某商量后回复“同意竞价”,随即又与赖某及其律师联系,表明了郭某对涉案房产势在必得的意愿,以至于赖某在最后一轮竞价当中喊出了400万元的报价,郭某现场不再出价,涉案房产的最终价值依法确定为400万元。一周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准许郭某与赖某离婚;2.儿子由郭某抚养,赖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3.涉案房产离婚后归赖某所有,赖某一次性补偿郭某人民币160万元;4.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另外在判决当中法院明确指出关于郭某与赖某父母之间的145万元经济纠纷因涉及案外第三人且未到庭,郭某可另案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当中财产的属性归类很重要,律师作为代理人应当明晰各类财产在诉讼当中的依法界定与处置问题,即将依法可分的、不可分的、需要以后另案处理的财产明确地告诉当事人,以便增强其法律意识,充分考虑维权的成果及其诉讼风险。在此同时律师还应当不厌其烦地与当事人进行细节方面的沟通,以便委托代理双方在充分达到步调一致的前提下,将当事人的诉讼维权步履伸展到力所能及的层面,以此才有可能体现家事代理的专业性与创新性。在本案代理之中,律师有以下举措值得借鉴:

1.在整个案件代理当中,从专业维权层面循序渐进地与当事人进行全面沟通,尤其是有关财产处置方面的代理思路与诉讼风险的及时告知。

2.对于专业功课的深入思考与有效展示。律师不仅在庭审现场向法院提交了证据规格表、涉案财产及其分割处置列表、评估申请书及其代理词,而且在开庭前与对方当事人赖某及其律师进行了诉前沟通。虽然两次沟通均没有结果,但是对于案件的基本走向有了准确把握,以至于最终利用心理疏导的方式让赖某在竞价当中报出了400万元的相对高价,由此弥补了郭某在首付款出资一项因举证不力而造成的一部分损失,法院作出如下计算:400/300×(80+30+10)=160万元(400万元竞价结果致使房产增值系数相对提高,将郭某不能提供证据的个人出资首付款60万元与赖某婚后还贷的2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给其一半),郭某因事先有所了解,故在其心理相对平衡的前提下,最终接受了判决的结果。

3.全面、客观看待矛盾,多策并举解决现实问题。本案当中关于孩子的抚养费6000元的额度,法院是基于郭某一方提交的赖某在购房时留存的收入证明而作出的判决,该抚养费标准的确定说明了律师在举证方面的有效作为。另外,律师在其代理词里阐述了本案当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现实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法官的价值取向,促使其在本案当中推出了利益平衡举措,从而不管在抚养费额度确定上还是在涉案房产权益分割方面,法院对于郭某及儿子的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比赖某答辩当中回应的经济指数要高得多,这也是郭某能够接受判决结论的一个重要原因。

4.基于本案当中郭某及其父母一味满足赖某物质需求的“啃老”特征,律师自接受委托以来始终站在挽回损失的角度与郭某进行深入交谈,及时指出其在婚恋观与价值观方面的误区,正面引导其通过离婚案件直面现实、总结教训,树立正确的生活态度,增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律理念与专业思维的适时灌输与渗透,都促使郭某从人生的低谷逐渐回归正常的生活,拿到判决后郭某表示在以后的岁月中,一定要与儿子一起成长,要真正让母子都站起来,共同迎接他们美好的明天。

案例四

                  探望权的回归

 ——母子重见的诉讼波折

【案件基本情况】

权某,女,32岁,与丈夫巫某结婚10年,儿子10岁,两人由于性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巫某抚养,权某可以随时探望,在节假日与寒暑假还可以将孩子接走与其一起生活。离婚后,双方在一年的时间里相安无事,可是某日由于巫某父母对权某心生不满,致使在外地工作专程前来探望儿子的权某先在学校与巫某父母发生严重争吵,当天晚上,权某又来到巫某父母家里探望孩子被拒之门外,权某两次均未见到孩子。权某因探望儿子两次受阻曾报警求助,可非但没有达到目的,反而在事后招来了警察先后以其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传讯电话。由此一来,权某与巫某一方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使得权某的探望权落空。权某在事发不久前来律所求助,声称与其对孩子的探望权无法实现,不如坚决要求讨回孩子的抚养权。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在与权某谈话当中,明确告知其变更抚养权需要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具体条件,就其现实状态来讲,只是探望权遇阻,并未达到法定变更抚养权的要求,但是权某仍然一意孤行地请求立即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律师在与权某充分交流沟通之后,最终确定先提起探望权之诉,然后观察一下巫某一方的反应,若巫某置之不理,再接着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同时,律师为了能够避免双方矛盾的深化,还在当天依据权某的委托向巫某发出了律师函,旨在架起权某与巫某进行理性沟通、及时协商解决问题的桥梁,但是巫某在接到律师函之后没有任何反应。权某由此只能先后向同一法院提起了探望权纠纷与变更抚养权纠纷两个诉讼,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中止了探望权之诉,变更抚养权案正常进入审理阶段。

变更抚养权之诉在审理过程中,权某主张变更抚养权的主要事由如下:①自其与巫某离婚后,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巫某没有依法尽到直接抚养的义务;②儿子由爷爷奶奶照料,虽温饱无虞,但是学习成绩落后,心理方面也有缺失;③巫某已再婚,虽现任妻子曾怀孕流产,但仍有再生孩子的打算;④在双方发生冲突见不到儿子的情况下,儿子是否同意由其父巫某抚养的真实意愿需要依法征求;⑤其作为母亲在经济收入、住房条件乃至与儿子的感情互动层面远远优于巫某。尽管在庭审当中,权某列举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巫某没有依法尽到直接抚养义务,且已经产生了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乃至日后前程不利的后果,但是法院最终以孩子表示愿意继续与巫某及爷爷奶奶一起生活,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以巫某具备优先抚养孩子的条件为由,驳回了权某的诉讼请求。权某拿到判决书后告诉律师尽快上诉,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结论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严重不利。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当中,只是基于一审认定事实进行了审查,并未按照权某的再三要求即在二审当中再次征求孩子的意见,从而导致权某在自双方发生冲突后一直未见到孩子的前提下,无法确切得知孩子是否真正愿意随其父巫某一起生活,为此权某极度不满,二审维持原判的结论也在其意料之中。

变更抚养权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权某因偶然听到巫某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购置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住房,为此又向律师咨询,律师告诉她针对该房产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之规定可以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权某随即依法提起了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诉,这样一来,除了探望权案之外,巫某又要开始面对依法分割其与权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诉讼压力。

此后在探望权一案恢复审理当中,律师与巫某的代理人多次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沟通,将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冲突的症结及发展的趋势乃至对各自的不利影响均作了细致的梳理与分析,还站在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角度将解决问题的现实思路予以阐明,该案主办法官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与积极引领下,最后全力以赴地将本案导入调解结案的轨道,并且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1.权某每月可探望儿子4次;2.权某在寒暑假期间可带儿子一起生活;3.在法定节假日权某可与儿子共同生活,春节期间儿子轮流随父母一起度过。至此,权某对于儿子的探望权终于回归了。

【办案思路及策略】

权某最初向律师求助时,就存在以下多头绪的现实问题:1.从专业上应对警方就其所谓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多次电话传讯;2.针对变更抚养权案直接提起诉讼,从事实与证据两方面达不到法定的条件,诉讼的风险不可回避;3.权某维权的起因是由于其对儿子的探望权遇阻,探望权是其作为母亲固有的权利,不管是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均应当得到支持;4.探望权与变更抚养权两案先后提起诉讼,变更抚养权之诉是探望权之诉的前提,因此需要正确看待与把握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维权策略与方向上应当及时、全面、客观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以便其真正明确维权目标,始终能够理性地面对相关诉讼局势乃至结果。

应当看到,律师对于双方矛盾根源与焦点的准确解析与专业处置贯穿于其代理的全程之中,其中权某维权事项的多元性法律需求充分展现出来,律师在刑事案件办理方面的功底也有所显露,同时在民事诉讼程序与实体把控两方面的有效代理,使得当事人自始至终处于方向明确、理性配合的状态,这是律师个人执业阅历与综合素养的现实落地,其接受考量与挑战自然不可逃避,一旦有失,当事人的反应势必非常强烈,故此作为家事律师身上所承担的职业责任是需要以精准、优质、务实的功课来体现的,来不得一丝偏差,容不得半点过错。另则律师在代理家事纠纷当中应当虚实兼有,在权某维权当中,律师不仅确定了明确、真实的目标即讨回探望权,而且先后通过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共同财产再次分割之诉的方式增加巫某的现实压力,促使其能够依法配合权某见到儿子,这样的诉讼布局与策略施展最终都收获了现实的成果。

【案件办理的启示】

通常家事纠纷头绪多,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其特质,对于律师专业素质、协调能力乃至解决“疑难杂症”功力的考量是严峻而现实的。常言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而家事律师经常面对的是“揽了瓷器活却发现金刚钻不顺手”,从某种角度讲,每一个案件都有可能存在律师起初一眼不能见底的头绪,但是在实务整体处置当中,律师的专业盲点必须及时排除,不管是通过“自我充电”还是求助他人的方式,只要能将案件引入一个良性的轨道并且能为当事人依法赢得最佳的结果,那么一切的努力与付出都是值得的。

权某维权过程中的一波三折带给律师的是实战技能上的自我挑战、心理素质上的积极提升乃至风险防控能力方面的有效把控,时常家事代理业务压力越大,越有利于律师的成长,律师能够在实践当中得到磨砺与成长,不得不说是一种难得的机会。虽然家事律师执业的道路蜿蜒曲折,但是路途中所经历的酸甜苦辣都记载着他们成长的印迹,无论何时何地,家事律师都需要不断学习、潜心钻研,将自己的智慧化为解决现实矛盾的能力,进而为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当事人做出自己极致的功课。

案例五

                  无言的结局

——石某缺爱婚姻终结记

【案件基本情况】

石某与大学同学兰某结婚10年,生有儿子刚满8岁。2021年年初,石某以丈夫不尽夫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抚养儿子并且主张丈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万元。法院受理后及时与双方进行了沟通,石某得知丈夫既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放弃儿子抚养权,至于精神损失赔偿事项更是闭口不谈。石某在极度失望的情形下向律师求助,声称丈夫兰某在结婚前就患有前列腺炎,却一直隐瞒其患病的事实,结婚10年与丈夫同房的次数不足10次,因顾及孩子自己硬是苦撑至今,基于孩子已满8岁,其才在百般纠结之后提出了离婚之诉。石某还向律师咨询了其能否按照《民法典》的新规定获得赔偿的问题,其心中忿忿不平,情绪已明显失控。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先针对石某的过激情绪进行了适度安抚与调整,渐渐地石某道出了自己的苦衷,其在大学期间与兰某谈恋爱时,兰某总是请自己吃饭、游玩,很少谈及个人心事,两人之间性情差异大,石某当时认为,自己家在农村,与生活在城市的兰某结婚,日子会过得舒服点,于是毕业后很快就结婚。婚后公公婆婆在经济上一直全力支持,尤其是自孩子出生后,公公婆婆更是亲力亲为地悉心照顾。这样的生活在外人看来美满幸福,但石某觉得并非如此,其哭诉自结婚后丈夫总是躲着自己,两人虽朝夕共处,可是丈夫以其睡觉打呼噜怕影响石某为由始终坚持分房独处。刚结婚时石某觉得似乎可以忍受,直到儿子出生后,石某在偶尔整理家里物品时发现了兰某在婚前就患有前列腺炎的一些病历及诊断证明,顿时有了一种被欺骗与愚弄的感觉。兰某在知道其病情被石某发现后,他与父母一起苦苦哀求石某看在孩子的分上不要离婚,当时兰某及其父母共同凑了10万元给石某作为安抚费用。随后石某出于现实方面的多种考虑将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维系下来,石某在痛苦无奈之际更多地将个人精力放在了工作上,几乎是“全当丈夫是空气,婚姻是道具”的心态。

直到孩子过了8岁生日,石某就开始着手办理离婚一事,可是案子到了法院,情况是其始料未及的,可谓是进退两难。律师在仔细听完石某的倾诉之后,作出了如下答复:①若兰某坚决不同意离婚,那么此次诉讼只能被依法驳回;②姑且不论是否能离婚的问题,只有在孩子个人同意的前提下,石某才能获得孩子的抚养权;③即使能够确定兰某婚前隐瞒其病史致使夫妻生活缺失,按照原《婚姻法》也无依据判令兰某赔偿精神损失20万元;④从现实出发,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初衷,建议石某与兰某尽快联系,最好在双方分别有代理人的前提下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力争以庭外和解的方式了结。

石某听取了律师的建议,并在律师的参与下与兰某及其代理人先后5次面对面地交流、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了如下一致协议:1.两方自愿离婚;2.经征得儿子的意见后,确定儿子原则上由石某抚养,但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离婚后两年之内,先由兰某及其父母负责照顾,石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兰某应当及时、积极予以协助。两年后,兰某将儿子交由石某抚养,石某应当充分保障兰某对孩子的探望权;3.兰某因念及与石某10年的夫妻之情,自愿给付石某30万元作为其创业基金;4.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当中石某与兰某的婚姻背离了正常的夫妻权利义务规则,两人在相处当中唯一的纽带就是儿子,石某在与兰某的婚姻当中长期处于“缺爱状态”,兰某也只当石某是“家庭道具”。权利与义务倾斜或者偏离的婚姻是不能长久的,石某在儿子已满8岁时提出离婚已经是忍无可忍之后的一种正常举动了,可是在走出婚姻回归正常的道路上却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阻力,律师无疑成为其指路人与领航员。石某与兰某的婚姻纠纷在专业分析与处置方面存在以下的视点:①离婚一项不管是按照原《婚姻法》还是案件审理当中适用的《民法典》,假若兰某不同意离婚,石某的离婚诉求均得不到法院支持,双方婚姻纠葛的解决只有从调解入手才有可能创建新契机;②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律师是在《民法典》视野下所做出的一种专业上的积极反应,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轮流抚养”新方式恰当运用在案件的调解之中,从而为双方焦点矛盾的解决开辟了新路径;③针对石某精神损失赔偿诉求,从适用的法律依据来讲,原《婚姻法》无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虽有规定,但依法不能适用。在此情势下,调解就成了一种无可选择的矛盾调处通道;④就“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内容的设定,在本案当中是有特别意义的,因为兰某既不愿意面对其在婚姻当中义务履行空缺的尴尬,更不愿意在自己付出30万元金钱代价之后再次被陷入纷争乃至诉讼当中,该条内容从某种程度上祛除了兰某的心病,也使石某从此不再纠结了。

【案件办理的启示】

在婚姻家庭纠纷当中,近年来关于无性婚姻、缺爱或者少爱婚姻引发的离婚案件呈增长趋势,婚姻的本质就是双方人身与财产的交换,一旦缺位或者失衡,婚姻的变故乃至危机就会显现。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已经不再回避关于夫妻生活方面的话题,然而在法律上如何兼顾尊严与权利的双向维护事宜,这是需要专业人士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课题,本案的专业视角与处置技巧有可圈可点之处,所带来的思考也是多元的、沉重的,石某的苦与悲,兰某的隐与忍,都是时下此类婚姻的缩影。从本案结局上看,虽然双方达成了一致性协议,但是石某婚姻当中的10年可谓是青春已负,结局无言,而对于兰某来讲,虽然一直在尽力维系空壳婚姻且最终也付出了金钱的代价,但是其中的酸甜苦辣不堪回首。婚姻以感情为基础,金钱的介入未必能够留住婚姻,不管男人还是女人,一旦走进婚姻,谁也逃避不了婚姻的规则与禁忌。

案例六

                    讨回的遗产

——呼氏兄妹继承纠纷非诉化解

【案件基本情况】

呼啸、呼濠、呼宇三兄弟与妹妹呼恬(均为化名)系同胞兄妹,父亲呼慕天、母亲应迎春(均为化名)先后于2004年、2020年去世。呼慕天生前与应迎春有A村祖遗旧宅一院,2013年应迎春出资15万元购买了A村宅基地一块,并且筹集资金盖建了新宅一院。2019年A村整体拆迁,呼慕天名下祖遗旧宅与应迎春名下新宅房屋拆迁安置分别获得500平方米、4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住房,呼啸、呼濠、呼宇要求母亲将900平方米的住房分给三人各300平方米,遭到应迎春的坚决反对。接着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时,长子呼啸以死相逼,迫使母亲应迎春与其在新宅4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协议上共同签字,呼濠、呼宇也曾与母亲争执不休,但最后应迎春一人在旧宅5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协议上签字,新宅、旧宅货币补偿与过渡费300万元均由应迎春掌控。随后次子呼濠为了能够最大化地获取母亲手中的财产,先使出浑身解数骗取了母亲手中400万元转款,后又与弟弟呼宇一起占有了500平方米旧宅安置住房。应迎春一直身体健康,在四个子女当中对于次子呼濠颇为偏爱,原本打算让呼濠替其管理400万元现金,还想从祖遗旧宅与新宅共9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住房当中给自己留出300平方米,并且将其中200平方米留给女儿呼恬,可是未曾料到三个儿子已经将9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私自抢占,心里愤愤不平,并且终因忧郁过度而突然发病亡故。女儿呼恬在母亲亡故后一直对三位兄长颇有微词,也曾与他们理论过关于父母遗产继承的事项,均以无果而告终。

【办案过程及结果】

1.律师接受呼恬委托之后,分别与呼啸、呼濠、呼宇三人进行谈话,呼啸认为其作为长子占有新宅4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理所应当,呼濠主张维持现状,提出将母亲应迎春名下50平方米单位福利房留给妹妹继承,呼宇对目前自己占有的25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很不满意,要求三兄弟平分父母所有遗产,由此初步了解到基本事实。

2.在经过充分准备后,按照拟定的谈话提纲与呼氏三兄弟进行第二轮谈话。首先,告知其母亲应迎春作为城市居民出资15万元购买宅基地存在违法性,一旦被深究将会危及400平方米拆迁安置住房的存废问题,若此父母遗产的范围就很有可能大大减少,三人目前占有的拆迁安置住房将会重新“洗牌”;其次,将《民法典》关于法定继承当中男女平等以及付出多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的规定明确告诉呼氏兄弟三人;再次,从呼恬针对继承的具体主张出发,以事实为依据,以现状为背景,做出集情、理、法于一体的生动解析;最后,从专业综合视角出发,提出3种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

3.在两轮谈话之后,先后接到三兄弟的如下回应:①呼濠因占有400万元现金与25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其唯恐新宅4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被依法收回而使父母遗产范围大幅度缩水,最终危及其切身利益,故提出同意与妹妹呼恬调解;②呼啸以其现占有的4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拒绝与呼恬协商解决遗产争议;③呼宇认为三兄弟当中自己仅占了25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即便是新宅拆迁安置房存在法律风险,也应当由呼啸、呼濠二人给呼恬做适当补偿。基于以上的调解状态,呼恬的代理律师再次拟定了深入沟通协商的提纲与实施方案。

4.因兄弟三人均不愿意见面,代理律师分别将以下客观案情及专业思路与他们沟通交流:①关于遗产范围,总额为1560万元。按照每平方米1.2万元市场价计算拆迁安置房900平方米价值为1080万元;呼濠从母亲应迎春处接手的400万元,其中新宅、祖遗旧宅货币补偿与过渡费300万元有据可查,100万元存款有银行流水为证;应迎春名下50平方米单位福利房经市场调研价值为80万元。②关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同一顺序份额均等。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呼恬针对父母遗产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即1560万元其依法应分得390万元。③关于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呼恬与其三位兄长在继承父母遗产当中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均等,实践当中依法应当予以落实。④关于对被继承人“多尽义务多分配遗产”的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呼恬提供了确凿证据证实其在经济上付出、生活上照顾以及精神慰藉方面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其依法可以多分遗产。

5.针对遗产实际占有的状况与呼氏兄弟三人进行有的放矢的利益“摊牌”,呼啸占有40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价值480万元,呼濠占有25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与400万元款项总计700万元,呼宇占有250平方米拆迁安置房价值300万元,按照总遗产价值1560万元计算,呼氏三兄弟与呼恬每人依法应当分得390万元,由此呼啸、呼濠应当分别从各自占有的遗产当中吐出超额部分,补足呼恬390万元、呼宇90万元。

6.针对具体案情,将法律规定、当事人各自占有遗产的情况以及依法给呼恬、呼宇进行金钱补偿的事项与四个当事人充分、深入沟通之后,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他们答疑解惑、指点迷津,由此深深地触动了呼啸、呼濠的内心,他们居然分别自愿给妹妹呼恬除了法定继承均等份额之外每人均多补偿20万元。呼恬顿时热泪盈眶,在历经波折之后长长地出了一口气,五味杂陈蕴含其中,但最终的结果令她欣慰。此刻呼啸、呼濠深感如释重负,呼宇觉得自己通过此次调解意外地获得了90万元的金钱补偿,有一种失而复得的意外之喜。这样一来呼恬得到了充分的金钱补偿,呼宇得到了差额补偿,呼啸与呼濠虽然吐出了多占的遗产,但是他们兄弟三人在日后办理拆迁安置房产登记手续时已无障碍,四人现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这样可谓是皆大欢喜。呼氏兄妹四人从对立到对话、从争执到沟通、从算计到相融,虽曾伤及亲情,但在律师的耐心解说与引领下每个人逐渐从非正常的状态中走出来,不能不说是一种意外的自我成长经历。在此当中法律的刚性、亲情的温暖、理性的抉择充分彰显,家事法律服务的特色化与综合性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带给当事人的既有利益的回归又有心里的满足,这就是法律在现实运用当中的积极效用,同时也是家事律师专业劳动的优良成果。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当中,针对父母遗产兄妹四人在实际占有层面的明显差异,作为呼恬的代理人,如何以专业的思路与现实的举措力争改变这一局面是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虽然法律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可是在实际生活当中难免在重男轻女的意识之下对女性的权益有所轻视,呼恬在与三位兄长的继承纠纷博弈当中处于劣势的状态就说明了本案的维权历程充满艰辛,为此作为呼恬的代理律师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采用循序渐方式,通过法、理、情三个维度与各方当事人深入沟通,以便在逐步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认同之后,进而极力促成兄妹四人能够在非诉讼的前提下达成一致性调解协议,以免因本案部分遗产存在法律上的瑕疵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

【案件办理的启示】

父母因在世时没有考虑到或者没有做到对身后财产进行现实处置,由此导致子女争抢财产,尤其是在父母亡故后造成遗产在实际占有上的明显差异,而未占有或者占有遗产比例少的弱势当事人必然通过法律途径极力维权,这种案例在律师办案当中为数不少,本案就是家事律师通过非诉讼调解为当事人讨回公道、找回亲情的典型实例。

本案当中针对当事人父母祖遗旧宅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继承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在父亲去世后母亲应迎春自己出资购买宅基地并建房一项违背了城市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之禁止性法律规定,由此新宅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的合法性存在瑕疵,但是应当看到在现实生活当中此类现象并不鲜见,四位当事人对此均有重大顾忌,这也是他们愿意坐下来调解的重要因素。此处从专业角度讲,假若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法院以调解或者裁判方式结案在确权层面也是存在现实难点的,因为按照拆迁安置协议当事人已取得的房屋只是享有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并非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四项权能,其中处分权依法是不能行使的,故此本案的非诉讼调解从现实层面避免了两处房产在法律上的弊端与瑕疵,进而在日后涉案拆迁安置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只需兄妹四人共同签字就可以获得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可谓是家庭内部就可以配合完成的事项,从而有效地排除了原拆迁安置房屋潜在的现实风险。

本案当中律师针对法定继承范围的界定、对继承人身份的确定、对各继承人占有遗产比例的计算、对当事人深入浅出地说服引导、对法定继承纠纷调解方向的把握、对当事人之间矛盾与心结的有效化解都在实务操作技能与技巧方面体现出思路新颖、举措得当的特质,这就是本案采用集法、理、情于一体促成当事人最终圆满调解的重要原因,也是家事律师在日常执业过程中潜心修炼内功、不断提升个人综合素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体现。家事律师的执业之路是艰辛而漫长的,只有自我成长、自我改进、自我创新才能够担当起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使命。

案例七

                    得不偿失的诉讼

 ——多占遗产承受的法律后果

【案件基本情况】

惠豫(化名),男,60岁,系长子,自幼颇受父母偏爱,家里在A城中村有祖遗旧房,父母在700平方米的宅基地上盖了B、C两栋三层楼房,B栋由当时已结婚的惠豫一家使用,父母与两个弟弟惠齐、惠秦(均为化名)共同居住C栋。随后适逢政府对A城中村统一征收拆迁安置,惠豫将其居住的B栋房屋拆迁安置权益登记在个人名下,由此仅C栋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登记在父母名下。5年后父母相继亡故,惠齐、惠秦要求三兄弟平分家产,惠豫为了个人利益最大化针对父母名下C栋房拆迁安置权益提起了继承之诉。惠齐、惠秦作为被告出于应诉的需求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办案过程及结果】

1.被告代理人先前往拆迁安置机构调取了惠氏兄弟家里宅基地的原始资料,得知B、C两栋房屋的宅基地均登记在他们父亲名下,又多方查找证据获得了该两栋楼房一起盖建的承包合同与付款凭证,由此证实了两栋房均为惠氏兄弟父母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始属性。

2.被告代理人又与惠豫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惠豫居然拿出了母亲将C栋房屋赠与惠豫儿子惠晓涵(化名)的代书遗嘱一份,这样在案件出现新情况之后,作为专业律师需要进一步查证属实,以便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建议与维权指引。

3.被告代理人在认真审核惠豫提供的遗嘱之后,发现该遗嘱因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之规定的形式要件即两个见证人当时根本没有到场,且该遗嘱并非为两个见证人当中的一人亲笔书写,故该遗嘱无效。

4.被告代理人再次与惠豫进行深度沟通,惠豫一改上次的不屑一顾,居然提出要求与惠齐、惠秦两人见面商量如何分割父母遗产。

5.在被告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下,惠氏三兄弟终于坐下来共同协商关于父母遗产分配的具体事宜,惠豫主张三人平分C栋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惠齐、惠秦主张B、C两栋房屋的拆迁安置均系父母遗产,三兄弟应当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最终双方相争不下,不欢而散。

6.在本案庭审当中,被告代理人列举了惠氏兄弟父亲名下宅基地原始资料及相关证明,还将B、C两栋三层楼房的建房合同与付款凭证当庭提交法院,以证实该两栋房屋在拆迁之前完全系惠氏兄弟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进而主张三兄弟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相关拆迁安置权益。

7.在法院主持的调解当中,被告代理人基于B、C两栋房屋拆迁安置权益总额分别为800万元、700万元的客观前提,惠齐、惠秦出于对兄长惠豫手足之情的顾念,提出了B栋房屋拆迁安置权益依然由惠豫享有,甚至不考虑B栋、C栋房屋拆迁安置总价值之间100万元的差额,两人只要求享有C栋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可是却遭到了惠豫当场拒绝。

8.被告代理人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继续坚持将B、C两栋房屋拆迁安置权益依法纳入涉案遗产继承范围,请求法院依法等额分割总计价值为1500万元的遗产。

9.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最后作出了惠氏三兄弟各享有500万元的判决结果,这样一来,惠豫非但没有保住其原占有价值为800万元的遗产,反而还要向惠齐、惠秦二人补偿300万元,由此才能够依法享有B栋房屋的相关拆迁安置房产权益。

【办案思路及策略】

本案当中,惠氏兄弟父母遗产的具体范围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被告代理律师从调查取证入手获得了涉案宅基地、房屋相关原始资料,由此证明了涉案B、C两栋房屋拆迁安置权益依法为三兄弟父母遗产,并且为了有效化解手足之间的利益之争,代表惠齐、惠秦提出了共同让利100万元维持现状的调解方案,可是却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惠豫的认同,而此后法院的判决却出乎惠豫的意料,作为惠齐、惠秦两人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说是意外所获。

本案还有一个专业视点需要关注,即惠豫提供的代书遗嘱依法是否有效,被告代理人通过专业审查得出无效的结论,有力地排除了涉案遗产在遗嘱继承层面的分配问题,进而将本案依法定格在法定继承的框架之内,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情理上都为委托人的维权从专业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针对三兄弟之间的利益争端,被告代理人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之下适时提出维持现状下让利100万元的调解方案,既是出于兄弟之间亲情的顾及,也是为了促进现实矛盾的有效化解,尽管最终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应和,但是作为家事律师其解决问题的立足点与切入点值得肯定。

【案件办理的启示】

兄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本案当中,惠氏兄弟父母对自己的长子有所偏爱,造成了三个儿子在财产上占有的不同差别,以至于在他们亡故后出现了手足之间因分割遗产而对簿公堂的局面,其中长子以所谓遗嘱为据意在获得全部的遗产,然而在法律面前遗产的分割不能任由当事人欲望的肆意膨胀,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在法、理、情三个层面需要作出审断,尽管被告代理人在调解当中已经作出了实质性的推进,可是并未达到对方当事人利益满足的点位,好在最终法院作出公平裁决,形成“多占本无事,诉讼招麻烦”之得不偿失的结局。提示天下的父母针对自己的孩子不要厚此薄彼,同时手足之间应当相爱相容携手共进奔赴美好生活,“法律有界,亲情有度”,任何人不能毫无底线地消耗亲人的真心与耐心。

案例八

                 重托之下的失信

——顾氏叔侄财产纠纷之辨析

【案件基本情况】

顾全、顾军、顾红(均为化名)兄妹三人,因父母早年亡故,顾全作为长子对弟弟顾军与妹妹顾红一直照顾有加,三人共同居住在父母遗留的老宅当中。顾全因结婚拆掉了旧房盖了新房,顾军、顾红当时虽然经济能力有限,可是在家里拆房盖房当中没少出力,也承诺盖房的所有花费三人共同承担。后来兄妹三人经过核算新盖24间房屋共花费12万元,三人分别已付3万元、2万元、1万元,剩余6万元均系顾全从亲友处筹借。不料10年后顾军因患癌症不治身亡,弥留之际将儿子顾小林(化名)托付给长兄顾全,顾全满口答应弟弟尽力照顾好侄子。此后顾全一直替侄子顾小林经管顾军留下的8间房屋。直到顾氏一家所在地区整体拆迁,顾全趁替侄子顾小林照看房屋之便将顾军名下的4间房屋在丈量时计算在自己名下,由此获得了价值为120万元的拆迁安置权益。顾小林因人在外地,以书面方式委托大伯顾全代理其父顾军名下房产拆迁安置手续,为此没有及时发现自己家拆迁安置权益缩水的实情。3年后拆迁安置房建成,顾小林从外地赶回拿到拆迁安置协议后大吃一惊,便向大伯询问,顾全支支吾吾不能自圆其说。顾小林历经数次与大伯交涉,因顾全拒绝吐出其侵占部分的拆迁安置权益,在万般无奈之际,顾小林在律师的代理下提起了返还财产之诉。

【办案过程及结果】

1.在法院送达开庭传票后,顾小林的代理人收集了顾氏兄妹当年盖房时的出资花费流水笔记、顾军和顾红分别打给顾全的2万元、3万元借条以及顾全通过收取兄妹二人房租冲抵借款的凭据,由此证明了顾氏兄妹三人对24间房屋各自拥有8间的事实情况,且在拆迁安置时相互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代理律师与返还财产案的第三人即相关拆迁人进行庭前沟通,以督促其对错误认定并且已安置在顾全名下的4间房屋(即侵占顾小林部分)的拆迁安置权益纠正更名至顾小林名下。

3.代理律师通过顾红创建顾全与顾小林叔侄之间正常对话的契机,尽量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庭外达成和解,以免一家人对簿公堂之尴尬。尽管顾全始终拒绝调解,但是作为顾小林已经诚恳地表达了自己解决问题的积极态度。

4.代理律师在开庭前与法院取得联系,说明了本案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希望法院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庭前调解。

5.经代理律师多方努力,最终在法院的庭前调解当中,顾全与顾小林达成了一致协议即顾全补偿顾小林100万元,相关拆迁协议维持原状。

【办案思路及策略】

顾氏兄妹三人的父母早年亡故,他们共同筹集资金拆旧建新盖成了24间房屋,作为长兄顾全的贡献较大,同时也受到了顾军与顾红两人的尊重。兄妹三人长期风雨同舟,顾军突然亡故,尤其是顾军在生前对长兄顾全的重托以及顾全此后对侄子顾小林的尽力关照都充分体现了顾氏兄弟手足情深,为此顾小林作为晚辈一直对自己的大伯顾全信任有加,顾全也是在侄子的信任当中私欲膨胀多占了4间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由此掀起了与侄子之间的利益之争,这是本案发生的主要背景。作为顾小林的代理人,必须在关注双方当事人之间历史关系、利益争端及其解决方式的专业视点下展开积极、有力的多方维权举措,才有可能对症下药逐渐缓和叔侄之间的现实矛盾,进而在唤回亲情与初衷的情势下适时促成双方一致协议的达成。由此律师在以上思路的指引下通过不懈努力,通过专业调解技巧的有效运用,圆满地实现了当事人的维权目标,这是本案在实务操作层面可圈可点之处。

【案件办理的启示】

顾氏三兄妹在父母亡故后相依为命,长期以来共担风雨、携手前进,尤其是顾全作为长兄接受弟弟顾军生前嘱托,对侄子顾小林尽力照顾,由此叔侄俩之间相互信任历久弥新。原本顾氏一家24间房屋被统一征收获得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并非坏事,可是由于顾全一时贪念凸起而违法侵占了侄子顾小林的合法权益,既伤及亲情又影响日后全家的正常相处,顾小林虽经多次努力但是未能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问题,最终难免叔侄对簿公堂。在原告代理人的专业思路指引与现实举措推进下,顾全终于在法、理、情的感化后被触动了,双方达成了共识,顾小林的维权掷地有声,顾全在顾小林让利调解的条件下获得了实惠,这是判决难以达到的良好效果,也是本案在实务操作当中可以被法律同仁借鉴的亮点。

2023年3月3日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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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