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股权兑现了 —单某离婚案依法维权之思考
【案件基本事实情况】
单某与丈夫卿某系大学同学,两人结婚25年,生有一儿一女,女儿已成家立业,儿子读初一。一年前单某在替卿某接听来电时意外发现了其与两名第三者出轨的视频,便开始留意丈夫的日常行踪。不久,儿子告诉单某父亲曾问过他是否愿意与他一起到外地生活。半年后,卿某提出离婚,仅给单某其父母所购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住房,否则一家人再也见不到他。单某其实已经意识到离婚不可避免,只是对于双方婚后卿某设立的5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所购4套住房之归属,以及儿子抚养费的额度满腹狐疑,万般无奈之际前来向律师求助。
【办案过程及结果】
律师在接受单某委托后,首先在与她谈话当中了解到以下情况:1、卿某与单某夫妇二人婚后先后设立了5家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一方或者双方在各公司持股,且夫妻股权均占95%以上,另一持股人为卿某的父亲;2、涉及夫妻股权的5家公司股权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别为物业管理、电脑图文设计、空调制冷维修、建筑工程和人力资源培训,各个公司经营状态大相径庭,整体上讲自疫情之后稍有盈余;3、单某虽在某机关单位上班很少参与5个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其父母在卿某最初创办公司时曾先后分数次出资100万元,并且还帮助女婿打理过公司,另关于五个公司的盈亏单某持有部分流水账;4、婚后卿某父母为儿子全资购买了两套总价值为300万元的商铺,单某父母给女儿购置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福利房,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商品房;5、单某已收集到卿某同数名第三者出轨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照片及5份证人证言等证据,卿某对此并不完全知晓;6、卿某在儿子得知其婚外情事实后,曾先后多次对单某母子实施过家庭暴力,儿子被打得鼻青脸肿不能上学,单某险些被卿某用被子捂死。其次律师在与单某深入沟通当中逐渐得知其离婚的目标即竭尽全力实现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并要求卿某每月给付儿子12000元抚养费到儿子大学本科毕业为止。接着律师通过对双方婚后设立的5个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的调取,得知卿某在近半年对其中两个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由此使原有的夫妻股权比例有所减少,当即向单某通报了该重要情况。随后律师经多次与单某面对面沟通交流、反复磋商,终于确定了离婚诉讼的具体方案与实际举措,并于当日提起了离婚诉讼。
【办案思路及策略】
律师在尊重单某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在离婚诉状当中并未提及卿某多次出轨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赔偿之诉讼请求,同时针对单某一直希望以调解方式离婚的意愿也在代理过程中尽力予以推进,特别是在法院诉前调解当中再三尝试过与卿某的代理人进行有效沟通,可是直到案件审理阶段,卿某一方仍然坚持离婚只给单某其父母所购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住房,儿子的抚养费每月支付5000元。此后在律师的不懈努力下,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卿某的离婚条件非但没有变化,而且居然一反常态表明其不坚决同意离婚,致使案件的下一步调解陷入僵局。律师为了能够依法有效展开代理工作,次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增加诉讼请求之申请书,即要求卿某依法承担其婚外出轨之精神损失赔偿15万元,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针对涉案5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收益等进行司法鉴定之申请书,这样一来既可以避免法院因卿某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导致单某离婚之诉被驳回的结局,还可以提请法院通过司法鉴定将涉案5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利益予以依法查明,从而积极推动离婚诉讼程序及调解工作的正常、有序前行,力争以实际行动促使委托人能够最终获得公平的裁判结论。
一周后,单某一方接到法院通知,离婚案件第二次进行面对面调解。卿某当庭虽表示同意离婚,却称因5个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只愿意给单某两套住房,即单某父母为其购置的价值200万元的住房和双方婚后购买的价值300万元的住房,儿子的抚养费可以增加至每月8000元。单某现场立刻回应绝不接受卿某开出的离婚条件。此后律师在征得单某的同意后,以单某婚后在家庭当中的劳务付出为由主张卿某补偿人民币10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增加诉讼请求之申请书。三日后法院告知单某,卿某因不堪承受单某没完没了、变幻莫测的诉讼举动,故要求法院主持双方第三次调解。
律师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立即约见单某且长谈了三个小时,从离婚案件当中涉及的股权、房产乃至儿子抚养费给付等事项之目前现状与未来前景分析入手,为单某提供了量身定制的两种专业处置办法与五条可行性建议,还明确告知她双方婚后卿某开办的5家有限责任公司均非实体性经营主体,公司资产及收益乃至债权债务都具有不确定性,在卿某长期以来一手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股权由其持有是符合“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财产分割原则的,至于卿某给付的股权对价款补偿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事实上讲都应当慎重、有度地予以把握和决断,以免错过法院努力搭建的第三次调解契机,并特别指出单某应当尽可能争取分得卿某名下其父母全资购置价值300万元的两套商铺。关于儿子的抚养费给付事项律师建议单某除了在8000元基础上继续争取提高之外,可以另从其他角度向单某提出现实的利益需求,以此积极维护儿子作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化利益。律师在尊重单某个人自始至终欲以调解方式离婚之意愿前提下,又为其撰写了两份备用的离婚协议,并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
随后在法院第三次主持的调解当中,双方几经争辩、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性离婚协议,单某获得了涉案全部房产4套房屋和200万元的补偿款,儿子的抚养费额度提高至10000元,除此之外,卿某还承诺一年内给儿子存够50万元的专项教育经费。
【案件办理的启示】
本案当中,当事人双方对于婚姻去留的把握在双方产生实质性矛盾之前是有明显差异的,卿某在外多次出轨,还向儿子征求过是否愿意与其一起在外地共同生活之事,可是作为妻子的单某直到发现、追踪以致确认卿某婚外背叛行为之后才明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已不可避免,由此才引发了她在离婚诉讼当中一味追求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以及儿子抚养费高额度给付的诉讼目标,其中关于涉案5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权益的客观估价与法律处置对于她来讲几乎是一片茫然,律师在离婚诉讼提起、诉前调解直至审理当中的专业引领与到位服务,以致在诉讼策略与综合技能施展方面的不懈努力,都将单某欲以调解方式离婚的初衷不断向前推进,最终使单某在离婚当中的股权利益得以充分保护,共获得了1000万元的财产权益,儿子每月10000元的抚养费也尽最大可能地满足了其心愿,这样的结果对于母子二人日后的生活来讲是一种充分的物质保障,由此可见本案的专业代理对其所产生的现实而深远之影响。
通常在离婚案件当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看到股权的两面性即债权与债务兼容、静态与动态相伴的特质,不能只看到权益而置股权背后的现实与法律风险于不顾,只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法律之下当事人维权应有理有据、有度有节,当事人一方想通过调解化解所有纷争不失为一种美好的愿望,但是个人财产利益最大化的实现需要依靠法律的支持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不懈努力,作为婚姻当中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女性,财产利益的兑现是需要全面专业布局和灵活有效的实务操作积极推进的,由此带给家事律师的既是专业挑战又是市场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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