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维权法当先 专业指引须跟上 ——高瑾长安路街办讲授女性家事维权技巧
2024年3月7日,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瑾律师应邀来到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为该街办干部及所辖十多个社区的一线工作人员讲授《民法典视野下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值此“三·八”妇女节前夕为她们提供妇女维权实务层面的专业指引。
高瑾以家事律师独特的专业视角,从《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人身权、人格权、劳动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的特殊性保护规定出发,以案说法生动地阐明了在现实当中如何活学活用依法维权,并引领大家关注其中十项亮点,以便为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带来新的契机与成果,即1.第十九条确立了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第二十二条关于拐卖、绑架妇女相关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七十九条针对违反二十二条第二款又明确规定了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第二十条确立了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二十三条关于性骚扰及其维权作出了规定,尤其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是对学校、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设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性骚扰等侵犯妇女的行为适用人身保护令以及第八十条相关处置推行的新举措;3.第二十一条对于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与要求,第三十二条又确立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4.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针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5.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益依法受保护,第八十二条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范;6.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针对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劳动合同履行以及晋升、晋级等环节的性别歧视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八十三条对于用人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范;7.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对于妇女依法所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以及依法继承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范;8.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妇女怀孕、分娩、终止妊娠后的权益保护,第六十五条对于反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第七十条针对未成年人母亲的监护权作出硬性规定;9.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权,第六十七条首次设定了离婚诉讼当中双方负有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并且明确规范了依法调取相关证据的力度以及隐瞒事实真相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0.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妇女家务付出的补偿,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夫妻共有或者共同租住房屋的解决办法。尤其是针对当事人在实际维权当中的认知误区乃至对法律的曲解,高瑾不仅务实地予以明确矫正,而且从专业维权的实务操作层面给予了综合指引,无论是案例选材,还是现场讲解,都让台下的听众感到法律就在身边,只是在维权方向与具体举措上律师的思路带给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是极具价值的智力劳动付出,由此才为她们的维权带来现实的成效。现场大家不时以掌声回应高瑾的精辟讲授,同时引来一些人的频频提问,高瑾在一一答疑解惑之后结束了本次专题授课。
目前女性维权在律师日常办理的婚姻家庭业务当中所占比例持续上升,家事律师在专业上的特长与优势日益明显,长期以来高瑾热心公益,曾在各种场合毫无保留地将其专业思路与实务技能传播给法律同仁、基层工作人员乃至社会公众,本次讲授是她在2024年“三·八”妇女节前夕呈现给街道办事处干部及社区工作人员的一份干货满满的法律实务操作图谱,但愿大家在汲取专业知识和养分之后能够共同携手为社会和谐作出更多的有利贡献。高瑾在授课之后深感“赠人玫瑰 手留余香”,并希望自己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为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及时、精准地提供家事维权专业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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