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继承看纷争——姬某家庭财产纠纷之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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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姬某,男,50岁,父母先购有福利房一套,后在繁华闹市购买了60平方米的公寓,不久又在祖遗宅基地资助姬某盖了一院房。母亲十年前离世,生前将公寓过户至姬某的妹妹小尚名下。适逢老家房屋拆迁改造,姬某按照父亲的指示获得600万元的货币安置款项。两年后小尚因遭遇网络诈骗手头拮据,在向父亲索要家里福利房不成的前提下,遂将哥哥姬某及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母亲名下150万元的遗产。

【办案过程及结果】

代理律师在接受姬某委托之后,首先全面了解了案件事实情况,并收集到姬某父母名下福利房产权证、公寓购房合同,以及小尚在近3年向哥哥姬某数次索要总额为10万元的转账凭证和相关对话记录等证据;其次在与姬某深度沟通之后,前往其父的住所即父母名下的福利房,获得了姬某父亲对于家里财产实况的陈述,即福利房目前其居住,女儿不能要求分割,公寓已在早年过户至女儿小尚名下,随后又帮着儿子在老家盖了房子,老伴在世时夫妻二人实际上已将财产给子女分割完毕,两个孩子一直也没有意见,小尚此次诉讼完全是为了通过诉讼给自己补窟窿,严重伤害了父女、手足之情,其要告小尚履行赡养义务;再次代理律师先后通过与姬某姑姑、老家盖房时的包工头进行谈话,收集到涉及以下内容的证人证言:①小尚自高中毕业以后一直无业,直到35岁结婚时还从家里带走了30万元的嫁妆,父母名下价值90万元的公寓在过户到其名下后,也被变卖了,近5年来因个人经济陷入危机,为解自困才告父兄至法院。②姬某当初在老家盖房时出资30万元,父母资助2万元,自房盖好姬某一家三口一直住在院内直至拆迁,拆迁时由姬某作为“被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③姬某的姑姑、包工头在盖房过程中均知道是给姬某盖房的,姬某的父母也时常来帮忙,小尚作为姬某的妹妹从未到场。④姬某的父母因均有文化,在家里置业与整个财产分配当中已经做出了统筹安排,女儿小尚先获得了价值90万元的公寓,儿子姬某在老家宅基地盖房也得到了双亲的资助,兄妹二人长期以来心知肚明,在本案提起之前均无异议。最后代理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专业思考与精细加工,将要求依法驳回原告小尚诉讼请求的答辩状提交法院。随后作为姬某的代理律师在与本案第二被告姬某父亲及其代理人商讨如何共同应诉时,从专业角度建议姬某父亲以赡养为由及时另案提起诉讼,以有力遏制小尚在继承诉讼中毫无底线的金钱欲望。

本案庭审当中,原告小尚的代理人阐明其要求继承涉案价值300万元的福利房、老家房屋600万元拆迁安置权益六分之一的份额,即分得母亲遗产150万元。被告姬某的代理律师不仅针对涉案财产范围及属性进行了归纳,尤其是将小尚已变卖的父母名下价值90万元的公寓列入其中并提供了确凿证据,并就姬某在老家房屋盖建时父母的意愿、出资情况乃至房屋盖好后的实际使用及拆迁安置等事实列举了相关证据,特别是针对本案在产权归属及其法定继承前置程序的依法适用方面提出了专业的意见,现场引起了法官和原告代理人的关注与思考,由此将本案引入以调解形式结案的轨道,随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历经多次协商、反复核准涉案财产数值后终于达成了一致性调解协议,即姬某一次性支付妹妹小尚50万元,小尚全面放弃对母亲遗产乃至所有家庭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从此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哥哥提起分割父母名下任何财产之诉,更不能以任何事由向父亲伸手要钱或者打扰父亲的晚年生活,同时父亲撤回针对女儿小尚在同一法院提起的赡养之诉。

【办案思路及策略】

1.本案从专业视角讲,为了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现实纷争须要对涉案财产具体内容予以全面把握,双方父母名下的福利房、公寓以及老家房屋的拆迁安置权益均应列入审查范围,福利房当事人父亲即本案的第二被告仍居住其中,无论是从法律还是情理角度讲分割的时机不成熟,公寓已在姬某母亲在世时夫妇二人赠与了原告,老家祖遗房屋父母亦做出了实际处置,姬某、小尚兄妹各自获得的权益均已兑现,时隔近15年后原告提起诉讼源于自身经济危机,为此本案在处理多重纠纷当中应当充分尊重姬某父母长期以来的客观言行,尤其是目前健在的父亲对于家庭财产问题的真实意愿,并且通过与各当事人的接触和沟通积极寻找化解当事人矛盾的最佳方式。

2.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从程序上讲,即使小尚作为原告可以分割老家房屋拆迁安置权益,该权益需要先析产后才可以进入法定继承的层次,在其不能提供母亲遗产与此直接相关并享有具体份额的前提下,面对涉案拆迁安置协议当中载明的“被拆迁人”姬某,原告依法不能在本案所谓法定继承纠纷当中直接分得母亲遗产,故此其相应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3.本案当中凸显的当事人之争,并非仅为所谓法定继承纠纷,而是直指涉案老家房屋拆迁安置权益,从追根溯源的角度讲,该处房屋的宅基地自然源于姬某父亲祖遗,房屋盖建父母资助2万元,尽管家庭成员及其亲友众所周知姬某与妹妹已按父母意愿各得其所,姬某出资盖房且一直占有使用至统一拆迁之前,可是应当看到该处房屋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故在产权不确定的情势下依法不能排除姬某父母甚至妹妹小尚作为家庭成员对该房屋所享有的权利,对此姬某及其代理人必须对以充分认知并且积极采取有效举措一次性阻断日后有可能发生的纷争。

4.关于姬某父亲在同为被告的儿子代理律师建议下,及时针对女儿提起的赡养之诉,从客观效果上看,准确到位地促成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和解,此举堪称点睛之笔,值得关注与借鉴。

5.关于原告小尚刻意隐瞒父母给予其公寓一节,参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及《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其由于没有尽到财产申报义务,应当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甚至轻则拘留、罚款,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6.本案在调解协议的商谈与内容的表述上具有复合性,既要出于一次性解决问题的初衷为当事人共识的达成寻找有力突破点,而且还要确保当事人在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以及相互关系的划界层面日后不再出现新的纷争乃至诉讼,双方律师乃至法官均需要在专业上做出积极有效的综合功课,一旦存在专业盲区,很有可能给当事人留下后患。

【案件办理的启示】

1. 本案当中姬某代理律师依法针对涉案财产属性识别、范围把控,以及自身综合应对能力的有效展现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走向,其中关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界定、父母财产属性的追根溯源、家庭财产性质的归置乃至当事人相互利益冲突化解方式的综合探究,都全方位考量着法律专业人士的家事办案阅历与功力、解决问题的应变力与能动性,本案最终调解协议的达成是家事律师精准思辨、创新求实、多策并举一揽子化解当事人复杂矛盾的典范。

2. 继承纠纷与夫妻财产、家庭财产密切相关,解决现实问题务必开阔视野,除了对商品房买卖、福利房购买要领准确掌握之外,还要对于城中村土地、房屋以及拆迁安置的惯常程序与适用法律了然于心,其中程序的把握、政策的熟知以及价值额度方面的精确计算皆不可或缺,可谓“专业切入 综合处置”。

3. 继承案件的办理不能仅局限于遗产的依法分割,而应当关注涉案财产的全面归置,除此之外还应当注重各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与利益的有效平衡。

2024年12月31日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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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瑾,女,汉族,西安市人,生于1968年1月,系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陕西省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陕西……
高瑾律师